剛
才在CCTVB
的新聞檔案節目,赫然見到故友吳恭劭先生的影像,腦海中浮現當日他在伊院病房彌留之際的樣子。短短廿九年飽受病魔折磨的一生,他竭力參與本港的民主運動,
例如97年的「人權陣線」和99年的「民主二千」聯席等。他是首位因「塗污」五星旗和區旗而被定罪的香港市民
(《98吳恭劭案》),又曾在特首施政報告答問大會時喊口號打斷董建華的發言﹐被判藐視立法會而入獄。96年時他與劉山青成立「全民制憲學會」,提出以全
民公決取代反民主的《基本法》的進步主張。以下是99年3月22日他代表該組織提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文件,呼籲設立港人制憲大會,負責基本法的重訂
事務。
在此懷念這位於2001年英年早逝的赤子。
======
立法會CB(2)1519/98-99(01)號文件
(下載自 http://www.legco.gov.hk/yr98-99/chinese/panels/ca/papers/p1519c01.pdf)
致: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由: 全民制憲學會
就有關修訂基本法第 159 條的建議
( 一) 對基本法第159 條的批判:
1. 修改基本法需經2/3 的港區人大、2/3 的立法會議員及行政長官的認可才能提出修訂,這樣苛刻的條件無法反映港人的民意,實際上只有中共才有條件運用修改基本法的權利。
2. 目前行政長官、立法會、港區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皆非由普選產生,缺乏認受性, 不宜擔當修改基本法的重任。
( 二) 我們認為,修改基本法的權力,應歸由港人選舉的代表及港人本身所有,因此我們建議:
1. 設立制憲大會,成員全部由直接普選產生。制憲大會負責基本法的重訂事務。大會通過的法案,需逐條交予全港市民以公決的方式認可( 例如:過半數通過或2/3 人數通過) 。
2. 確認「民間制憲」的權力:立法規定,任何獲得一定百分比人數聯署的修改基本法議案( 美國加州的例子是5%) , 可交制憲大會表決。如果該議案的聯署人數所佔的百分比超過某一程度( 美國加州的例子是8%) , 該議案可直接交由全港市民逐條公決。
3. 基本法所有條文,必須逐條經過全民公決的方式認可方為有效。經公決認可的條文,香港政府必須遵守及執行,中共政府、全國人大常委均無權反對和干預。
4. 除了上文建議的機制之外,任何機關( 不論是香港還是大陸)都不可擁有對基本法的修改權。
( 三) 由於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皆非由普選產生,儘管取得修改基本法之全權,免除了中共專制關卡對修憲程序的阻撓,但特首及立法會的反民主本質,必然窒礙將來普選法 的通過和落實。反之,如將基本法的修改權歸予全民直選的港人制憲大會及全港市民( 通過「民間制憲」的聯署程序)所有,那就算在只容修改一條基本法第159 條的情況下,香港的政制民主化亦可得到大幅度的進展。
( 四) 制憲大會不是執政機關,職責只限於制定屬於憲制性法典的基本法,沒有行政權力,故地位超然於現政權之外。因此成立制憲大會並非架床疊屋的措施, 而是有其實際的存在意義。
全民制憲學會 上
28-2-1999
聯絡: 吳恭劭
在此懷念這位於2001年英年早逝的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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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1519/98-99(01)號文件
(下載自 http://www.legco.gov.hk/yr98-99/chinese/panels/ca/papers/p1519c01.pdf)
致: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由: 全民制憲學會
就有關修訂基本法第 159 條的建議
( 一) 對基本法第159 條的批判:
1. 修改基本法需經2/3 的港區人大、2/3 的立法會議員及行政長官的認可才能提出修訂,這樣苛刻的條件無法反映港人的民意,實際上只有中共才有條件運用修改基本法的權利。
2. 目前行政長官、立法會、港區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皆非由普選產生,缺乏認受性, 不宜擔當修改基本法的重任。
( 二) 我們認為,修改基本法的權力,應歸由港人選舉的代表及港人本身所有,因此我們建議:
1. 設立制憲大會,成員全部由直接普選產生。制憲大會負責基本法的重訂事務。大會通過的法案,需逐條交予全港市民以公決的方式認可( 例如:過半數通過或2/3 人數通過) 。
2. 確認「民間制憲」的權力:立法規定,任何獲得一定百分比人數聯署的修改基本法議案( 美國加州的例子是5%) , 可交制憲大會表決。如果該議案的聯署人數所佔的百分比超過某一程度( 美國加州的例子是8%) , 該議案可直接交由全港市民逐條公決。
3. 基本法所有條文,必須逐條經過全民公決的方式認可方為有效。經公決認可的條文,香港政府必須遵守及執行,中共政府、全國人大常委均無權反對和干預。
4. 除了上文建議的機制之外,任何機關( 不論是香港還是大陸)都不可擁有對基本法的修改權。
( 三) 由於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皆非由普選產生,儘管取得修改基本法之全權,免除了中共專制關卡對修憲程序的阻撓,但特首及立法會的反民主本質,必然窒礙將來普選法 的通過和落實。反之,如將基本法的修改權歸予全民直選的港人制憲大會及全港市民( 通過「民間制憲」的聯署程序)所有,那就算在只容修改一條基本法第159 條的情況下,香港的政制民主化亦可得到大幅度的進展。
( 四) 制憲大會不是執政機關,職責只限於制定屬於憲制性法典的基本法,沒有行政權力,故地位超然於現政權之外。因此成立制憲大會並非架床疊屋的措施, 而是有其實際的存在意義。
全民制憲學會 上
28-2-1999
聯絡: 吳恭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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