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 10, 2004

抽空演繹的經濟評論──對最低工資批評的批評

這篇文章初稿五月中時曾投稿香港《蘋果日報》論壇,惜未能刊登;同一個月內該報共出現超過十一篇反對最低工資的社論或評論文章﹝後者由各大學經濟學者撰寫﹞,但未見相反意見文章。該初稿後來於五月廿九日、三十日於《明報》論壇版刊登。


經 過工會及其他民間團體多年來的爭取,及媒體對「可恥工資」個案﹝清潔工月薪低至不足二千五百元﹞的揭發後,行政長官終於宣佈向所有政府部門發出行政指 引,規定政府承辦商須以不低於統計處調查收集的薪金中位數僱用非技術工人。由於新指引並未有法律約束力,並且只局限於政府的外判服務,團體表示將繼續爭取 全港性最低工資的立法。

隨之而來的,卻是在各大報章上排山倒海般反對政府這項所謂「最低工資」的文章。例如一份暢銷報章的社論和評論文章 連日來便不斷重覆主張市場工資反映員工的 生產力,在自由市場僱主相互競爭招聘下,工人根本不可能被「剝削」,反而最低工資將使低技術工人被高技術者取代,失業率在引入最低工資後必然大幅上升云 云。

根據坊間經濟學,工資上升必然導致勞動力需求下降;因此設立最低工資,無疑推高失業率,鐵證如山。實情是否必然如此?經濟合作發展組 織於1998年發表的 就業報告,回顧各國眾多有關最低工資的就業影響的理論文獻和實證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各研究者之間「沒有一致的意見」 (註1):除非最低工資制定在「某個未有指明的」水平之上﹝相對於平均工資來說﹞,否則有關的負面影響一般都很小,甚至不少研究發現最低工資對就業有輕微 的正面影響。


標準市場模型 抽離演繹推論

那麼,最低工資會否「大幅」推高「低技術」工人 的失業率?先以論者最常提到的青年失業問題為例,英國的全國最低工資法於1999年4月1日起實施,但18 歲至24歲的年青人失業率卻由1998年第四季的12.1%持續下降至去年第四季的10.0%。學者David Card 及 Alan Krueger分析美國加州的個體資料,發現加州1988年七月提高最低工資至$4.25美金後,與其他美國州份比較,青少年的工資上升十個百分點,就業 率反而上升十二個百分點,此項研究已成為勞動經濟學的經典(註2)。

國際勞工局1998及1999年的報告分析多個與青年就業有關的因 素,包括青年人口、最低工資、總合需求等,認為最低工資與青年失業的關係未有定論,視乎 最低工資的水平、勞動市場的結構和各國的制度等,但最低工資若與總合需求比較,後者對解釋青年失業遠為重要﹝註3﹞。至於上面提過的經合組織報告,雖然依 然認為增加最低工資對青少年就業有負面影響,但同時也承認這對解釋各國巨大的青少年就業差異意義不大。

此外,根據英國低工資委員會﹝Low Pay Commission﹞本年三月發表的資料顯示,少數族裔和殘疾人士這兩個一向最飽受低工資困擾的組別,自該國最低工資實施以來,就業率均有輕微的增加。

重 溫個別的個案研究結果,不單是由於教科書式的靜態分析忽略最低工資對宏觀經濟的正面作用──例如工人的購買力改善能帶動各行業的職位增長。Card 及 Krueger研究引來學者的激烈辯論,促使更多理論模型的建構和實證研究,但對後人最大的啟發在於指出不少「自由市場」鼓吹者往往只是從抽象的公式出 發,未必經得起事實的考驗,卻不願意反省充滿局限的主流理論假定。例如該兩位學者對新澤西州、賓夕凡尼亞州及德薩斯州快餐業的研究便發現,低工資的勞動市 場往往是買家市場,僱主很大程度主導著工資的制定,適度地提高法定最低工資不但不會造成大量失業,反而可能因為工資的提高,減低企業的職位空缺與員工流 失。

這類對低工資勞動市場本質的﹝再﹞發現,與新古典經濟學派先驗地假定勞動市場必然藉由完全競爭產生「供求均衡」,可謂大相逕庭。


膜拜市場圖騰 漠視血汗勞工

上 述的研究對香港現時有關最低工資的討論有什麼意義?香港不少時下的所謂「經濟評論」,包括一些經濟學者和其他作家的通俗經濟文章,往往只是執著一個教科 書式的「標準」「自由市場」模型,便抽離地進行演繹推論,除了訴諸流行「常識」外,對具體環境的分析卻付之闕如,對現實市場中一些決定報酬而個人又不能控 制的結構性因素──特別是所擁有的權力多寡──完全忽﹝漠﹞視。

若失業是由不適當的工資水平造成,那為何近年本港低工資工種人工不斷減 少,但低學歷人士就業困難並無改善﹖近年本港的一些社會研究經已指出,九十年代香港 的勞動市場已分裂為核心與邊陲的二元化勞動市場 (註4)。「非工業化」形成的結構性失業固然打碎了前製造業勞工的飯碗,泡沫經濟爆破後的大量失業再拉拔僱主的優勢地位,政府的外判政策和資方的經營策略 又使僱傭關係愈趨彈性化,使流入服務業的低學歷工人的職業保障和工作條件每況愈下,「入職」也不再必然是「脫貧」的踏腳石。

在半隔離的低 工資勞動市場裡頭,勞資雙方權力嚴重失衡(註5),造成資方有大量壓低工人工資的空間,所謂「收入反映個人的技術水平或生產力」論遠離基層民 眾的生活經驗。立法最低工資正正是為了抗衡資方的市場優勢,減少部份無良僱主的剝削,促使所得由資本向貧苦勞工較為公正地再分配。

當然, 香港的勞工團體雖不會像部份經濟學家般跨大最低工資的就業影響,但也不是天真到以為單憑最低工資足以改變所有貧窮家庭的困境。前述的一些英國弱勢組 別在最低工資實施後就業率沒有顯著減少,除了溫和的最低工資水平刺激企業提高生產力﹝如增加對工人的培訓、工人的士氣改善等﹞能抵消增加的成本外,英國政 府亦對長期失業人士採取積極的就業措施,例如津助就業、職位保證、平等機會政策、職業培訓等。在勞資雙方權力懸殊的情況下,設法稍為減輕就業貧窮,只是政 府責無旁貸的第一步,稍後還需要其他勞工法例的改善、職位創造政策和全民性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合,才能根本地扭轉弱勢社群的不利處境。然而,若不先行立法阻 止低工資工種人工無止境下滑、不是把低薪勞工家庭推入綜援網﹝用公帑補貼私人企業僱主﹞(註 6),就是讓持續惡化的貧富差距為社會衝突埋下計時炸彈

當 全世界已有超過八十個國家確認最低工資國際公約或設立不同模式的最低工資制度的時候,難道香港人不能堅持一點點起碼的道德標準,仍要任由無形之手製造可 恥的工資水平?本港的血汗勞工的現象有增無減,我們現在是時候放下對自由放任市場圖騰的盲目膜拜,通過真正平等的社會對話開展適合香港的最低工資模式的討 論。


註:
1. OECD, 1998, Employment Outlook, OECD, Paris, p.31.
2. Card, D. and Krueger, A. B., 1995, Myth and Measurement: The New Economics of the Minimum Wag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New Jersey. Card 及 Krueger 的研究主要限制在於調查時間離法例修訂太近,不過他們的貢獻在於把「僱主的市場力量」這個備受忽略的議題重新放回最低工資的議程,下詳。
3. Ghellab, Y., 1998, "Minimum Wages and Youth Unemployment", Labour Law and Labour Relations Branch, Action Programme on Youth Unemployment, Labour Law and Labour Relations Branch,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Papers 26, Geneva; 及ILO, 1999, "Employing Youth: Promoting employment-intensive growth", Report for the Interregional Symposium on Strategies to Combat Youth Unemployment and Marginalization, 13-14 December 1999, Geneva.
4. 例如:黃洪、李劍明,2001,困局、排斥與出路:香港「邊緣勞工」質性研究,香港樂施會。
5. 有關原因包括:缺乏就業機會﹝如工廠北移、年齡歧視﹞、地域流動受阻﹝如婦女往往須兼顧家庭照顧工作﹞、資訊缺乏、搜查成本高昂、家人挨餓、工會又無權集體談判......
6. 《成報》,「基層空缺雖增人工僅三四千 低薪領綜援個案續增」,2004年6月7日,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