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10, 2003

(轉載)危害國家安全就是反革命

自去年由保安局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推出至今,筆者除了參與過反對立法大遊行及聯署報章聲明外,並無寫過任何評論文章。主要的原因是覺得 「不屑一顧」,因觀乎中港政府官員及「擦鞋政客」﹝尊敬的陳日君主教用語﹞對有關問題的言論,整個「諮詢」都只又是一場騙局。最近爆出在特區政府發表的 《第廿三條意見書匯編》中多個團體的反對意見有系統地被「電腦」「錯誤」分類的事件,更加印證筆者的看法沒錯。今天在報章讀到王岸然先生的文章,深感王先 生完全道出筆者的想法﹝當然王先生的筆鋒遠比筆者的銳利﹞,故特在此轉載該文章,希望更多人會認同有關觀點。

另外,最近筆者在個人寫作方面的產量驟減,主因工作、學業及家庭成員發展方面的多重阻滯,及對香港這個在人權保障和社會關懷近年大幅倒退的城市的無力感...希望這種失落會有「雨過天晴」的一天。

蔡建誠 (10/2/2003)



危害國家安全就是反革命

王岸然

《蘋果日報》,2003年02月10日

大家記否葉劉局長曾經不止一次大大聲地代中央宣示一項偉大事實,以支持她所推銷的二十三條立法,是沒有問題,是天經地義,是一項備用手段,不會大用特用。 她的說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五十多年,從未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政治組織。

這 是葉劉局長這個壞人一貫的移花接木,誤導手法。她說的表面上是事實,但她不說的更為驚人,她不說的是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罪在中國只有五年歷史,是始於一九 九七年加進《刑法》之中,所代替的是甚麼罪?就是我們人人都知之甚詳,在歷史上製造無數冤假錯案,臭名遠播的「反革命罪」!

勿誤導小市民

葉 劉淑儀熟讀歷史,是不知道,被法律專家所誤導,還是心知肚明?若是後者,那就恐怖得很,任誰人只要有點歷史常識,都知道中共的「反革命罪」是甚麼一回 事。葉劉才女今天運用她的學問智慧,為由「反革命罪」所變種而成的二十三條七宗罪文過飾非,包裝推銷,若干年後你就高薪厚祿退休安享晚年,你對得起歷史上 曾被「反革命罪」迫害而死,將來為二十三條所禍害的人民嗎?你良心安樂嗎?


還有以曾鈺成為首的(共產黨所領導下分支)民建聯中一 眾共產黨人,他們在香港吃殖民地制度下的奶水長大,當上小資產階級的人民代表,成為紅色小肥貓,風光 舒適,為了一己的政治利益,誤導忠誠的小市民,叫出「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的口號,明知這就等同支持專政者以反革命罪名迫害異己,你們對得起無數曾被 「反革命罪」所迫害的人民,包括你們的同志,中共內忠厚誠實的共產黨員嗎?


筆者反二十三條,一直從最基本的原則出發,原則就是香港根本不需二十三條,更不是甚麼立法是天經地義的一回事,五年多以來沒有甚麼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香港不是好好的嗎?


看 清楚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由來吧!中共立國以來就有「反革命罪」,用意原是針對國民黨所殘留下來的勢力,之後卻被當權者用以打擊異己,互相迫害的公具, 一直以來都是一種政治罪!文革之後的七九年中共重建法制,「反革命罪」被編入八二年的《刑法》之中,定義清楚地寫在第九十條中: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 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這明明白白是保護專政者政權而設的法律,是天經地義嗎!


維護一黨專政

九 七年三月十四日人大通過新的《刑法》,「反革命罪」取消,代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但這只是對原有「反革命罪」的類罪名的修改。原因是考慮到國家已經從 革命期進入現代發展,憲法已經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作用,……對危害中共的行為,規定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罪」比適用「反革命罪」更為合適。 (見王漢斌在1997年3月6日在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這明明白白是維護中共一黨專政的法律, 何天經地義之有!


筆者學法律,從沒有在法律條文的定義如何如何之類的問題中打轉而迷失方向的弊病。最大的惡魔不在細節,在惡法背後的意識形態,今天惡法立法在即,港人若不 行動,激烈反對,而只效犬儒的白紙草案派在條文上糾纏,修修補補,終會遺禍子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