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18, 2004

勞工法律如何回應本地僱傭彈性化

勞工法律如何回應本地僱傭彈性化

(本文載於監察全球化聯陣, 《超越「小政府、大市場」──批判新自由主義香港社運文集》,文星文化教育協會出版,2006年。﹞)

經歷了亞洲金融風暴及本地的泡沫經濟爆破後,香港的勞動力市場發生重大的變化,失業率高企固然成為社會的關注,但就業模式的轉變卻較少受傳媒重視。在所謂 「新」經濟下,「彈性組織」成為許多企業重組的指導概念。在私人部門?,許多企業紛紛透過精簡人手、外判承包、僱用短期合約工等方式,加強僱主在市場波動 的情況下隨意遣散和彈性調動人力的靈活性。在公營部門裡,亦透過公務員制度改革、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服務外判等措施,對上述的趨勢推波助瀾。同時政府 亦透過鼓吹失業人士自僱、部門聘請臨時性工人、資助企業聘請短期見習工的方式,處理高失業問題。過去強調穩定為主的僱傭制度,日漸受到講求靈活的彈性勞動 關係所衝擊。在新的僱傭關係下,在傳統以全職工作為主的「標準」或「正規」工作以外,彈性就業﹝例如兼職、臨時工等非全職工作﹞正成為就業結構的不可忽視 部份。

或許在本港非全職工作的出現並不是新鮮的事物,例如過去製衣業存在包工和家庭外工、建築地盤一直聘請散工等,但過去受到彈性經濟打擊的,以半技術產業工人 為主,但隨著經濟結構轉型、經濟衰退和前述公私部門的組織策略,非全職工作逐漸擴展至經濟的不同行業和工種,部份科層企業的中層人員都不可避免職業生涯的 斷裂,就連社會福利機構都通通改以短期合約制聘請社工。在新的管理手法之下,非全職工人發現他/她們不但享受不到全職工人的職業保障,他/她們的其他工作 條件亦可能被全面削減。

在本港,非全職工人的法定權益問題近年亦受到勞工團體的關注,例如批評《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合約」定義有法律漏洞,使兼職工人或散工享受不到福利;「假 自僱」情況的大量出現,「自僱」工人得不到僱員權益和工傷補償的法律保障等。在 2001年4月25日立法會會議中,便曾就此問題作出辯論。當時梁富華議員建議把「四一八」﹝僱傭條例內有關連續性合約的規定﹞改為「四零七二」,取消僱 員必須每個星期工作滿18小時的限制,改為以4星期的總工時為72小時來計算。李卓人議員則建議取消整個「四一八」的規定,「仿效《國際勞工公約》那樣, 按比例給予工人福利」。而各個發言支持議案的議員均批評現時僱傭條例存有法例漏洞,讓不少企業集團以「走法律罅」的方式逃避兼職工人和散工的僱員福利;非 公務員合約僱員同時不受《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僱傭條例》的監管,使這些僱員在面對勞資糾紛時孤立無援;而自從實施強積金計劃後,僱主迫令僱員轉為自僱人 士時有所聞。最後議案遭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反對,在立法會分組投票的機制下被否決。


應使非全職工人獲平等保障

正如工業化標誌著現代勞工法律的出現,新時代的工作組織自然對勞工法律有不同的要求。說到底非全職工作不應先驗地排除於僱傭標準的範圍以外,畢竟以﹝男性 ﹞全職長工/負擔家計者定義的現代僱傭關係及福利給付制度 ,應該回應就業結構的變化﹝包括婦女就業﹞,使勞工保障及社會保障更符合新型就業模式及非全職工人的需要。拒絕正視彈性勞動關係的問題並不會使其消失,反 而因沒有法律保障致其大幅擴張,反而使這些關係裡頭的青年工人、婦女勞工、長期失業人士…持續地居於邊緣化的劣勢。單是香港現時《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合 約」規定便使最少三成的兼職工人得不到其他僱員享有的福利,還未包括其他法例例如《強積性公積金條例》對邊緣工人退休保障的歧視。香港社會有正當的理由去 推動勞工法例的改革,使非全職工人獲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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