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 16, 2019

公民抗命

戴耀廷教授獲准保釋, 我留意到網上有不喜歡他的人, 除了批評他個人之外, 還批評公民抗命的概念。例如評論員王岸然先生指「公民抗[命]的崇高性來自自願伏法的犧性。 抗辯、求情、上訴皆不符公民抗命的理念。 甘地、馬丁路德金、梭羅,都無上訴。」
公民抗命照字面理解, 是參與者以身試法,公然挑戰法律或行政指令的權威。其實這概念有很多學術討論。我不清楚戴教授有否曾經說過他理解的公民抗命是「不抗辯、不求情、不上訴」的「甘地、馬丁路德金、梭羅」式的公民抗命,但把公民抗命與「不抗辯、不求情、不上訴」綑綁,然後把「不崇高」的公民抗命視為不算公民抗命, 筆者認為這是把「參與公民抗命」的要求不必要地提高, 把一個本來可給與一般平民採用的抗爭手段剝奪了。
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 結果數以十萬人參與。8月18日的民陣遊行亦恐怕將沒有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 (警方只准集會), 但筆者相信仍會有數十萬市民參與。
在警察國家的暴政下, 這些日子以來, 香港民眾經已實踐過多次公然違令事件。這些算不算公民抗命? 若果有個別民眾事後被檢控, 但不想成為嚴刑峻法濫告誣告下的犧牲品,抗辯、求情、上訴,結果不再「祟高」了, 是否就不算公民抗命 ? 不喜歡一個人 (戴教授) 是一回事, 但把一個概念的悠久歷史和不同的理解和實踐嚴重簡化卻是另一回事,這有點似西洋諺語說的throw the baby out with the bathwater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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