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 09, 2007

工人黑名單 侵犯人權














(本文原載《明報》, 2007-09-28。)

紮鐵工潮一個月以來,多次有工人表示,懷疑部份分判商之間設有「黑名單」,工人若呈報工傷,或與資方有任何勞資糾紛,日後不再受僱。這些指控若屬實,本港的工業安全以至社會的文明發展,有嚴重的倒退,值得公眾關注。

在 古今中外工運史上,無良僱主設立黑名單,意圖阻止工人成立獨立工會、製造白色恐怖和對異議者秋後算帳,屢見不鮮。一個經典例子,發生在1906年魁北克的 白金漢市﹝Buckingham)。當時該市的麥羅倫(MacLaren)家族經營電力、房地產、造紙等產業,壟斷了整市的經濟命脈。當年7月,300多 名麥羅倫木廠工人成立工會,會員人數佔工廠工人四分之三,該廠經埋正是白金漢市市長。工會要求公司承認工會、把每天工時由11小時減至10小時,及把時薪 由12.5仙增加至15仙。

廠方馬上拒絕工會的要求,後來並解僱工會的領導層。事件拖了幾月,魁北克政府委派的調解員代表工會向廠方表 示,工會願意把加薪的要求局限於低薪工人,但資方不但堅拒參與談判,還透過報章散發謠言,指工會由外界勢力資助,又僱用渥太華的警察騷擾工人。10 月8 日,200多名工人遊行阻止工廠開工,警方瞄準兩名工會領袖開槍,造成大量傷亡;午夜時軍隊入城保護麥羅倫家族的財物。兩星期後軍隊撤出,但麥羅倫家族運 用其龐大的政治影響力,令所有工會成員被列入黑名單,全市不准錄用。這份黑名單持續幾代人時間,迫使工人離鄉別井,往市外尋找工作,直到1944年工會地 位獲確認後,禁令才被取消。

各國建造業最易發生

今 天,先進地區對工人運動的對待,應不會再如原始資本主義時期般赤裸血腥,但黑名單的做法仍被部份僱主採用,打壓手段則更為精巧。筆者翻查不同國家地區的資 料,發現黑名單的做法,在建造業可能最易發生,主因是工程的定期性質,工人又普遍以短期合約受僱,合約完結後便要另覓僱主,結果處於極度脆弱的位置。倘若市場內寡頭壟斷嚴重,勞工市場變成買家市場,則情況更為不妙。

最 近英國曼徹斯特城三名電業技工兼工運積極份子,便入稟當地的勞資審裁處,控告由電業承辦業聯合委員會(Joint Industry Board for the Electrical Contracting Industry)所代表的電業承辦商,持有一份黑名單,令他們長期不被僱用。裁判官於9月初宣判時指出:
「雖然這是可恥的事,但審裁處認為業界確有一份工人的黑名單存在,而且所有申訴人都在這黑名單上。故此,申訴人很難找到工作,審裁處亦把此點考慮在內。」
在 整個審訊過程中,值得留意是一位曾在業界擔任高職的證人的關鍵供詞。該名前任董事總經理指出,原來有顧問公司專門收集那些使部份建築公司廣受注目 (high-profile)的員工的姓名,當有其他建築公司打算直接或間接僱用新員工時,便會向該顧問公司核對應徵者的姓名是否在名單上,按查詢人頭數 量付款。該名證人估計該黑名單上的姓名達100至150個。

必須改變勞資不平等地位

設黑名單的做法是可恥的,因為它嚴重違反人權,包括工人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就業權、不受歧視權等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為文明社會所不容。早 年美國聯邦法院在一宗關於種族歧視的案件﹝Daniels v. Pipefitters Assn. v. Local Union 597, 1991﹞的判詞便認為,求職者應有權覆核有關的轉介記錄,以保證招聘政策是公平的。可見僱主拒絕聘用的權利不是絕對的,行使時應該有正當合理的理由。

回到本港,筆者當然不希望有黑名單的存在。不過,工友們言之鑿鑿,若有分判商編寫及交換黑名單屬實,可能已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屬刑事罪行。政府要防範於未然,必須從改變工人與資方的不平等關係入手,包括立法確立工會的集體談判地位、禁止不公平解僱和歧視,以及加強臨時工人的職業保障等措施。


﹝謝謝王岸然先生指出事件涉及私隱條例這點。﹞

﹝照片為筆者於8.26紥鐵工遊行時攝﹞

參考資料:
http://en.wikipedia.org/wiki/Buckingham,_Quebec
http://www.labournet.net/ukunion/0709/blacklist1.html
http://www.labournet.net/ukunion/0707/mcrelec2.html

1 則留言:

匿名 說...

工潮過後,部份工人領袖被列入黑名單中,被數名僱主所不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