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明報》, 2000-02-14。本文由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發表﹞
隨著強積金公司產品陸續推出市場,最近一再傳出不少企業的僱主趁機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僱員薪酬以圖轉嫁供款,及不再作出原有公積金計劃的供 款,意圖節省員工福利的開支等。當然,部份僱主能趁機剝削僱員,未必完全可歸咎於強積金制度,勞資雙方處於權力不對等的社會現實才是主因。不過更值得關注 的是,強制性私營公積金並不能為本港大部份人口提供國際公認的最基本退休保障水平。
現時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必須安排所有18至64歲而受僱滿60日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由僱主及僱員各按僱員入息百分之五供款,交予私營金融機構管理和投 資,後者可依法從僱員帳戶扣除行政費,僱員於65歲時一筆過支取累算權益。所以,政府實際上已透過立法保障了保險業及金融業的市場以至利潤。
可是,撇開強積金完全不能滿足現時退休人士即時的保障需要外,根據1995年4月發表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顧問報告》,以﹝扣除通脹和行政費用後﹞每 年1 %的實質回報率計算,一名僱員供款40年後,可獲得一筆約值最後月薪49倍的款項。換言之,以一個現時月入為一萬港元﹝中位工資﹞的僱員為例,假設在40 年供款期內工資增幅與通脹率互相抵銷,在其退休後的14年平均壽命當中,也只能享有每月約二千九百元﹝約中位工資三成﹞的公積金。換言之,全港一半的勞動 人口供滿四十年後,每月所拿的退休金將會比國際綜援金的水平還不如。
香港已進入結構性高失業的年代,數目龐大的工人每天面對著開工不足、失業或工種雜散化的處境;再加上大批為照顧家庭而被迫放棄受薪工作的婦女和其他處於勞 動市場邊緣位置的工友如殘疾人士,這群人口所得的公積金額將會因不能連續供款而更加減少。
況且,現時強積金法例容許僱主從其為僱員的供款部份中扣除款項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支出,若僱員在整個僱傭勞動生涯中,曾經遇上一次或多次關廠、裁員或遣散,僱員的累算權益便會因僱主扣回部份供款而嚴重受損。
而且,我們還要假設政府已填補所有監管漏洞,能有效防止如正達證券等大型私營投資欺詐案再次發生,以免小市民的畢生積蓄付諸流水;更要希望財政司長謂「金 融風暴三年發生一次」的預言錯誤,否則勢將造成大量投資於股票等高風險項目的公積金損失。
香港現時的綜援個案中有接近六成是「年老」個案,是造成所謂「綜援開支大增」現象背後的重要原因,亦反映香港普遍市民的退休保障嚴重不足。《世界人權宣 言》第1、2、22及25條均清楚聲明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而且不應受到性別、財產或其他身份的歧視。
可是,政府現時卻依靠強積金計劃作為本港退休保障的主要支柱。這類私營計劃的本質,是參與成員的得益與其薪酬水平掛勾,愈高地位的僱員愈能夠把退休前在資 源分配上的優勢延續到退休之後;相反,在勞動力市場的弱勢群體並未能從此計劃中受惠,退休時很可能只能陷於貧窮或半貧窮的狀態。強積金制度表面上論功行 賞,按照個人的工作表現、報酬和成就來分配,實際上是無視現實上低收入者的「收入」本身已帶有財富不均的性質,延續和強化了以階級、性別等作為資源分配的 準則,恐怕只會加深了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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