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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09, 2007

工人黑名單 侵犯人權














(本文原載《明報》, 2007-09-28。)

紮鐵工潮一個月以來,多次有工人表示,懷疑部份分判商之間設有「黑名單」,工人若呈報工傷,或與資方有任何勞資糾紛,日後不再受僱。這些指控若屬實,本港的工業安全以至社會的文明發展,有嚴重的倒退,值得公眾關注。

在 古今中外工運史上,無良僱主設立黑名單,意圖阻止工人成立獨立工會、製造白色恐怖和對異議者秋後算帳,屢見不鮮。一個經典例子,發生在1906年魁北克的 白金漢市﹝Buckingham)。當時該市的麥羅倫(MacLaren)家族經營電力、房地產、造紙等產業,壟斷了整市的經濟命脈。當年7月,300多 名麥羅倫木廠工人成立工會,會員人數佔工廠工人四分之三,該廠經埋正是白金漢市市長。工會要求公司承認工會、把每天工時由11小時減至10小時,及把時薪 由12.5仙增加至15仙。

廠方馬上拒絕工會的要求,後來並解僱工會的領導層。事件拖了幾月,魁北克政府委派的調解員代表工會向廠方表 示,工會願意把加薪的要求局限於低薪工人,但資方不但堅拒參與談判,還透過報章散發謠言,指工會由外界勢力資助,又僱用渥太華的警察騷擾工人。10 月8 日,200多名工人遊行阻止工廠開工,警方瞄準兩名工會領袖開槍,造成大量傷亡;午夜時軍隊入城保護麥羅倫家族的財物。兩星期後軍隊撤出,但麥羅倫家族運 用其龐大的政治影響力,令所有工會成員被列入黑名單,全市不准錄用。這份黑名單持續幾代人時間,迫使工人離鄉別井,往市外尋找工作,直到1944年工會地 位獲確認後,禁令才被取消。

各國建造業最易發生

今 天,先進地區對工人運動的對待,應不會再如原始資本主義時期般赤裸血腥,但黑名單的做法仍被部份僱主採用,打壓手段則更為精巧。筆者翻查不同國家地區的資 料,發現黑名單的做法,在建造業可能最易發生,主因是工程的定期性質,工人又普遍以短期合約受僱,合約完結後便要另覓僱主,結果處於極度脆弱的位置。倘若市場內寡頭壟斷嚴重,勞工市場變成買家市場,則情況更為不妙。

最 近英國曼徹斯特城三名電業技工兼工運積極份子,便入稟當地的勞資審裁處,控告由電業承辦業聯合委員會(Joint Industry Board for the Electrical Contracting Industry)所代表的電業承辦商,持有一份黑名單,令他們長期不被僱用。裁判官於9月初宣判時指出:
「雖然這是可恥的事,但審裁處認為業界確有一份工人的黑名單存在,而且所有申訴人都在這黑名單上。故此,申訴人很難找到工作,審裁處亦把此點考慮在內。」
在 整個審訊過程中,值得留意是一位曾在業界擔任高職的證人的關鍵供詞。該名前任董事總經理指出,原來有顧問公司專門收集那些使部份建築公司廣受注目 (high-profile)的員工的姓名,當有其他建築公司打算直接或間接僱用新員工時,便會向該顧問公司核對應徵者的姓名是否在名單上,按查詢人頭數 量付款。該名證人估計該黑名單上的姓名達100至150個。

必須改變勞資不平等地位

設黑名單的做法是可恥的,因為它嚴重違反人權,包括工人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就業權、不受歧視權等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為文明社會所不容。早 年美國聯邦法院在一宗關於種族歧視的案件﹝Daniels v. Pipefitters Assn. v. Local Union 597, 1991﹞的判詞便認為,求職者應有權覆核有關的轉介記錄,以保證招聘政策是公平的。可見僱主拒絕聘用的權利不是絕對的,行使時應該有正當合理的理由。

回到本港,筆者當然不希望有黑名單的存在。不過,工友們言之鑿鑿,若有分判商編寫及交換黑名單屬實,可能已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屬刑事罪行。政府要防範於未然,必須從改變工人與資方的不平等關係入手,包括立法確立工會的集體談判地位、禁止不公平解僱和歧視,以及加強臨時工人的職業保障等措施。


﹝謝謝王岸然先生指出事件涉及私隱條例這點。﹞

﹝照片為筆者於8.26紥鐵工遊行時攝﹞

參考資料:
http://en.wikipedia.org/wiki/Buckingham,_Quebec
http://www.labournet.net/ukunion/0709/blacklist1.html
http://www.labournet.net/ukunion/0707/mcrelec2.html

9月 08, 2007

建造業分判制優劣再探

背景資料:

正本清源 取締層層食價的分判制度
阿丙:對扎鐵工潮及外判制的一點看法

丙兄:您的看法,促使筆者重新思考分判制的優劣,謝謝。

學師 (徒) 制有好處,但它的弊病是:對年齡稍大、女性、甚至不同族裔人士,它基本上是封閉的。而且,有例子顯示,有學徒遇到不負責任的師父,淪為廉價勞工。當然,若能 跟上一名好師父學藝,會學到較為全面的實踐知識,工人亦較易建立對職業﹝而不是對企業﹞的身份認同,這些好處是不能否認的。

正如您所說,分判制使工人感到較自由靈活、「無咁困身」,但代價是較為不穩定、無保障和不安全。

在地盤裡,工種一直繁多和專門化,但專門化並不全等同泰勒化,關鍵是減少了哪類型的實踐知識﹝的使用機會﹞。據筆者的了解,過去有少數承建商以日薪或月薪聘 用平水工、機械技工、重型車輛司機、水喉工、電工、石屎工、「科文」等工人,在施工質素和安全管理上是較佳的。當然不排除他們可能被老板指派負責較少樣化 的工作,但這是否等同「褔特式分工」,這點筆者不能肯定的回答,需要求證。

但是,和直接僱用比較起來,近年近乎氾濫的 made in China 工廠預製件,大幅減少本地地盤對大工的需求,豈不是對建造工作的去技術化遺害遠大?

反過來說,若由承建商直接僱用工人,亦有可能使工人有更多發揮技能的機會,原因大概有三點:

  1. 承建商成本增加,透過加強培訓,以增加的生產力彌補,他們亦較有能力承擔這些支出;
  2. 工人感到對工地有直接參與,有更大的投入感和責任感;
  3. 工人不再分層,更易被組織起來,集體改善工作環境,例如要求更多自主空間。
後兩點的意義是不可忽略的。

當然,筆者相信「承建商大量直接聘用工人」的可能性是很低的﹝照目前建造業的趨勢看,估計直接工人十年後也不會超過工人的四份一﹞,因為承建商以至地產商是價低者得外判制的最大受益者。若能立法把分判層數減至最多兩層,及由承建商直接出糧過戶給工人﹝不一定需要直接僱用﹞,那已經很好!

至 於成立扎鐵工人合作社,筆者是舉腳贊成的。任何進步的工人運動,都應把建立平等無剝削的工作伙伴關係放在首位。不過,成立合作社能否打破扎鐵業的寡頭壟 斷,這點筆者是有保留的,亦不應視此為主要目的。原因是要成功競投工程合約,必須參與那場價低者得賽事,和曾X發鬥賤。此外,目前誰進入地盤也要有承建商發出的入閘證,所以就算由分判商僱用,也不能完全解決黑名單的問題。

其實,要應付目前種種黑暗的局面,包括扎鐵商、承建商和地產商的勾結、壟斷和秋後算帳,除了筆者在文章中提及的勞工政策/立法途徑外 (還要加上反壟斷法﹞,最重要還是靠成立強大的工會,以集體力量抗衡欺壓;單靠工人「東家唔打打西家」式的跳槽,反抗意味有限,亦不是任何條件的工人也可做到的。

因此,就算今次工潮不成功,也希望職工盟/街工的弟兄姊妹﹝特別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不要氣餒,藉著是次與工人建立的關係,組織紮鐵工籌備成立獨立工會,日後再來更猛烈的行動!

﹝照片為筆者於826大遊行時攝﹞

參考資料:

Lucifer Tak-kin Siu and Franklen Kin-shing Choi (2006). Worker Participation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a study undertaken by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and submitted to th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Selina Chui-fun Ho, Franklen Kin-shing Choi, and Stephen Wing-kai Chiu (2004). Public Policies and the Use of Direct Labour 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a study undertaken by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and submitted to th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8月 23, 2007

正本清源 取締層層食價的分判制度














(本文原載《明報》, 2007-08-31。)

紮鐵工潮到今天,已持續超過兩星期,工人鬥志仍然高昂。隨著傳媒廣泛的報導,事件的主要起因亦逐漸清晰:又是長期引人垢病的建造業層級分判制度作怪。


從事地基及上蓋工程的建造業工人,依受僱方式可分作兩類:「直接勞工」為由項目承建商直接及正式僱用的工人,而「間接勞工」為並非由承建商直接僱用、但為同一項目工作的工人,例如由多層分判商招募或僱用的工人、散工、 「自僱」工人等﹝註1、2﹞。在香港地盤工作的,以第二類佔絕大多數。兩者的待遇,無論在收入保障、職業安全保險、工作穩定性、強積金保障及其他勞動條件 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別。


主要承建商向發展商承投後,以價低者得外判至 工程承包商,然後是判頭,經過多個層級,最後才數到工人。層層食價的結果,導致工人實際拿到的工資,遠比承建商向統計處報稱的水平為低,以今次事件為例, 兩個數字相距竟逾四至六成。若當中有人周轉不靈或存心欺騙,則這個多層價低者得制度便變成「欠薪走佬」、「中間剝削」的溫床,過往不少勞資衝突亦是由此造成。 由工資問題引發的工潮,所造成的工程延誤和經濟損失,無從估計。


分判制度亦危害工業安全,原因是它阻礙工人有效參與職安健。真正處理前線工友的安全用品、施工程序及人手安排的不是承建商,而是工友直接從屬的判頭。就算工友明知老闆對他作出不安全的工作指示,承
商的安全主任亦可能愛莫能助。在今次紮鐵事件的報導中,便有工友指出,若呈報工傷意外和工地安全問題,不但沒有用處,反而害怕影響與判頭的關係,日報不再受僱。


在今次紮鐵工潮上,有輿論希望政府盡快「介入」,以平息「風波」。可是,若不針對造成問題根源的外判制度,只是治標不治本。筆者認為有關政策的主要目的,應是一、改善間接勞工的待遇;二、推動建造業直接僱用勞工。有關的措施包括:


改善間接僱用勞工的待遇

  • 杜絕業內拖欠薪金的問題,規定項目承建商需持有所有直接勞工及間接勞工的記錄,並需定期直接出糧給所有勞工。
  • 規定僱主採取勞工處的標準僱用合約,可防止口頭協議的追索問題。並加強對拖欠薪金、克扣工資的僱主的刑罰。
  • 檢討現時勞工法例,使法例涵蓋更多工人,改善「經濟性依賴工人」的保障。檢討現時勞工法例「4.18連續性契約」的規定,使長散工同樣獲得法定勞工權益和保障。
  • 政府研究成立中央性工傷保險計劃,保障所有建造業勞工﹝包括「自僱工人」) 及其家庭,免受工業意外的經濟打擊。
  • 強制所有分判商註冊,取消有嚴重操守問題者﹝例如長期拖欠薪金、因疏忽導致工業傷亡﹞的註冊資格。


推動直接僱用勞工

各項工程合約,應清楚列明以促進直接僱用勞工為招標的優先原則,包括:

  • 規定所有承建商及主要分判商需直接僱用一定比例的工人;
  • 除特定專門工作外,禁止分判層數多於兩層,減少無增值性的分判;

此外,政府應檢討「價低者得」的合約招標政策,公共機構在批出工程項目合約前必須考慮申請者僱用工人的條件及過往的記錄。

最後,由於工程合約的定期性質,加上近年建造業失業率仍高企﹝今年第二季數字為9.1%,多於全港數字兩倍﹞,筆者建議政府參考澳洲維多利亞省的做法,與業界成立供款式行業性冗餘基金 (redundancy fund),使工人在停工時亦能維持一定收入保障。


註釋:

1. 筆者認為,在建造業來說,「直接勞工......間接勞工」的連續度向,比較「長工」/「散工」的二分概念,更能反映政策問題的焦點及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2.
其實在地盤內,所謂「自僱工」,很多都是被迫成為假自僱者,或是經濟性依賴工人﹝economic dependent worker)﹝例如很多司機都屬此類﹞,可就是連最起碼的工傷保險也沒有。

(照片:2007年8月26日遊行,筆者攝﹞

參考資料:

Lucifer Tak-kin Siu and Franklen Kin-shing Choi (2006). Worker Participation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a study undertaken by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and submitted to th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Selina Chui-fun Ho, Franklen Kin-shing Choi, and Stephen Wing-kai Chiu (2004). Public Policies and the Use of Direct Labour 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a study undertaken by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and submitted to th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背景資料:

譚駿賢:另一個香港故事 — 由紮鐵工人來說

世貿與就業:香港建造業的例子

誰是紮鐵工?─由紮鐵工序談起


8月 21, 2007

誰是紮鐵工?──從紮鐵工序談起











根據業界的定義,紮鐵是依照建築圖則,將鋼筋﹝所謂「鐵枝」) 切割或彎曲,依照規定之間距與位置用鐵線綁扎固定,使鋼筋能正確地埋於混凝土內的一個工序。無論建造的是摩天大廈還是駕空天橋,最先必由「紮鐵工人」把鋼筋切斷、屈曲及綁紮成不同形狀和結構的花籠鋼框,成為建築物的骨幹,然後交給「釘板工人」釘製板模,再由「石屎工人」傾注入混凝土,此幾個基礎工序不斷重覆,由底逐層直至建築物的頂部。﹝此三類技工統稱「三行工人」,後來泛指所有地盤工人。﹞紮鐵不單是一個高度勞累的工種;以建造業/地產業佔香港經濟和就業的比重看來,說它是本港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職業,也不為過。

由於鋼筋動輒每條逾百公斤,正如有紮鐵工人對報章記者表示夏日炎炎高溫,鋼筋又重又尖又燙,工人極易中暑和受傷。﹝但若天氣惡劣而停工,近年因流行採用預製組件導致工作量銳減的紮鐵工人,又要進一步開工不足、手停口停。﹞事實上,紮鐵是建造業中一個最常出現工傷意外的工序紮鐵工人往往面對以下的危害﹝以下盡量依照紮鐵先後程序說明﹞:

(一) 操作/維修 剪鐵/屈鐵機 ( 所謂 「開鐵」) 時發生意外:

- 鋼筋回彈傷人﹔

- 剪鐵/屈鐵機漏電或觸電;

- 觸及剪鐵/屈鐵機的刀片和轉動部份;

- 被飛出的鐵料擊中眼部;

- 被其他人正在拉直的鋼筋打中。

(二) 搬運鐵料時,扭傷腰背;

(三) 材料運送和貯存時導致的意外:

- 運送紮鐵設備及物料的吊桿和吊索﹝例如威也、鐵鏈、鉤環等﹞斷裂,擊中工人;

- 遭由高處墮下的鐵料﹝鐵線、短鐵、鋼筋、骨架等擊中;

- 多人運送鋼筋時,鋼筋打中工人

- 遭天秤吊運中的物料打中;

- 工人於儲存材料的地方被鐵枝絆倒受傷;

- 樓面版模上擺放過量材料,工人於樓面下塌時受傷。

(四) 於施工層﹝所謂「樓面」﹞扎鐵時的意外:

- 在高空工作時墜下﹔

- 紮花籃鐵時,花籃下榻;

- 在紮鐵時,被鐵枝尖銳部份傷及手部。

(五) 使用手工具時發生意外;

(六) 使用風煤及焊機切割或接駁鐵枝發生意外;

(七) 工作場所照明、通風不足,或者濕滑,導致意外;例如工人不小心踏進出入通道的空隙。

(資料來源:職業安全健康局出版,《綠十字》雙月刊,2001年5月,第11 卷,第3 期。)


以上可見,扎鐵工序的眾多環節,均涉及許多潛在危險,易導致傷害;因此防護裝備、安全訓練、安全管理等,必不可少──在多層外判、散工制泛濫的香港建造業內,這又是最不受保證的。根據勞工處的資料顯示,在 2000年至 2004間,單單「拗鋼筋」這項工作,共造成 948 宗工業傷亡意外﹝只計算有向勞工處呈報者﹞,當中4人死亡。若如職工盟所指出,有判頭為免被大判罰款,阻止已飽受中間剝削的工人呈報工傷,真正的受傷數字可能遠高於此。


紮鐵不單要求大量的體力,還需要專門工藝技術和實際工地經驗,工人在危險性極高的環境下工作,日曬雨淋,奠定港式國際都會的基石,是真正的無名英雄。現時在港的紮鐵工人中,大部份是中年工友、亦包括更受欺壓的南亞裔人士,都是在高度富裕繁榮的城市背後,胼手胝足為香港這個「神話」,付出血汗辛勞、青春健康、甚至寶貴生命,卻得不到應有尊重和回報的低下階層人士。

(照片:2007年8月26日遊行,筆者攝。)

3月 20, 2006

七年爭取無間斷!記 319 工人遊行


昨天本港多個工會分別發起遊行,要求政府採取行動減少工人被剝削。


早上,工聯會發起遊行,要求政府監管工程外判制度。有數百人參與,包括早前被拖欠工資的德信地盤工人。

房 委會早前收回德信負責建造的公屋地盤,有工人投訴欠薪,結果發現涉及五百名德信直接和間接僱用的工人,金額接近一千萬元。工人曾經要求房委會墊支,但遭房 委會建築小組及投標小組開會討論後否決,認為會鼓勵無良承建商逃避責任,工人只應直接向德信或分判商追討欠薪,若對方無力償還,需申請對方清盤,透過破欠 基金獲賠償。

建造業總工會(工聯會屬會)指責房署處理德信事件時行政失當。原來兩年前開始德信已經多次被投訴欠薪,但房署仍接連批出新工程合約於該公司,直至去年年尾多次發生工地抗議事件,而且工程處於停工階段,房署也沒有採取行動。

工聯會要求出現欠薪時,可擴大工程保證金的用途墊支給工人。早前房委會建築及投標小組小組主席葉國謙認為不宜動用公帑、工程保證金及墊支方式,解決德信的勞資糾紛。

昨天下午政府宣佈計劃日後若確認承辦商或分判商欠薪,政府將由工程費預先支付,並規定僱主須透過自動轉帳向員工發放工資,確保有糾紛時有工資紀錄方便處理。

事實上,近年困擾建造業工人的問題,仍然以欠薪、開工不足 ( 建造業失業率長期是整體數字的兩倍以上)、職業缺乏保障為主。就欠薪來說,由於多層分判﹝所謂「判上判」﹞、價低者得的合約招標方式在業界甚為普遍,不時發生承辦商或分判商欠薪和「走佬」事件,並且因工潮造成工程延誤帶來龐大的經濟損失。

由 工程費墊支欠薪能解工人燃眉之急,筆者希望能擴展至業界。要杜絕欠薪的根源,筆者認為政府亦應帶頭檢討「價低者得」的合約招標政策,公共機構在批出工程項 目合約前必須考慮申請者僱用工人的條件及過往的記錄,有嚴重勞工事故紀錄者﹝例如長期欠薪、重大工業傷亡﹞取消投標政府合約資格。除此之外,由於多層分判 亦是欠薪的主因,政府各項工程合約,應清楚列明以優先促進直接僱用勞工為招標原則,包括規定所有承建商及主要分判商需直接僱用一定比例的勞工;除特定專門 工作外,禁止分判層數多於兩層,減少無增值性的分判。

為了減少業界拖欠薪金的問題,政府可規定承建商持有所有直接勞工及間接勞工的記錄, 並需定期出糧給所有直接及間接僱用勞工﹝即由大判直接出糧﹞。業界採取勞工處的標準僱用合約,可防止口頭協議的追索問題。同時,當局應加強對拖欠薪金、克 扣工資的僱主的檢控和刑罰,而且規定所有分判商必須註冊,取消有嚴重操守問題者的註冊資格。



昨天另一個遊行,是由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清潔服務業職工會及衛安職工會﹝職工盟屬會﹞發起的「保安清潔行業尊嚴大遊行」。今年已是該三會連續第七年舉辦春季遊行,算是本港社運界/工運界一個小記錄。

經 過本地民間團體﹝包括該三個工會)多年來的爭取,2004年行政長官宣佈向所有政府部門發出行政指引,規定政府承辦商須以不低於統計處調查收集的薪金中位 數僱用非技術工人﹝主要是保安員及清潔工﹞,及以三更制聘用保安員。該指引並未有法律約束力,並且只局限於政府的外判服務。

本港目前一些 行業的基層工人,例如飲食業、保安業、清潔服務業、理髮及美容業等,工作條件仍然非常惡劣。統計處資料顯示受訪私營機構保安員平均每日正常工 時為十小時,月薪才只有六千六百元﹝不少從業員每日更工作十二小時,業界戲稱「十二碼」﹞,一般清潔工的每月薪金平均只有四千八百元﹝女性更只有四千六百 元﹞,比五年前的還要少五百元。早前更發生有清潔工黃女士為了養家,日做十 九小時而過勞死的悲慘事件。

該 三個工會今年決定繼續爭取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的立法,希望使所有部門的工人都享有最起碼的工作條件。今年遊 行的要求是從速立法訂定全港性最低工資﹝他們要求時薪35元﹞、標準工時﹝要求每日8小時和每週44小時﹞及加班補償﹝要求150%),得到近五十個工會 和勞工團體的聯署支持。

參加者於下午三時在修頓球場集合,出發至政府總部,約有二百人參加。途中隊伍多次向街道店舖和路人問好,並高呼口 號「保安工友為香港,安全生活由我創」,「沒有清潔工人,哪有清潔香港?」,要求社會平等關注和尊重胼手胝足建設香港的基層工人。約四時十五分隊伍到達政 府總部,眾人向不幸去世的黃女士默哀悼念後,集會正式開始。多個聲援團體和個人發言和領唱。

除了工會和勞工團體成員外,參與集會人士當中 包括兩位基於良心理由反對轉制而遭威脅解僱的浸會大學教授劉誠及陳慶年,及幾位因為抗議世貿而曾/現被政治檢控的韓國農民。韓國全國農民會總聯盟政策總監 Lee Young Soo上台發言時說:「我們希望自己都是清潔工,『掃走』世貿。」同為反對新自由主義的迫害,工人、農民、學者,不分語言而走在一起,場面使人感動。

卓 先生﹝假姓﹞從事保安員已有六年,曾做過私人屋宛和學校的保安崗位,現時受僱於一間專門承辦政府部門保安工作的私營公司。由於政府外判合約有工資及工時的 規定,卓先生參加是次遊行,希望全港打工仔女都能享受最起碼的保障。卓先生現時的合約標準工時為八小時,合約月薪為五千八百元。「老板好識得走『法律 罅』,不把休息日計薪,所以每個月實際上我收到的工資比合約規定的少數百元,政府部門又不會理會這些古惑招數。」雖然工資不高,並且還要兼顧女兒讀書的開 支,他認為現時的生活質素較幾年前稍有改善:「以前在私人屋宛任保安員,每天返工放工連交通時間十四小時,回家吃飯後倒頭便睡,根本沒有家庭生活可言,對 健康亦有傷害。」他明白到很多低薪工友擔心有最高工時限制之後,僱主會依比例扣減工資,「所以要同時有最低工資保障,雙管齊下,讓工友工作條件不至於太 差。」

卓先生以前在機場一間客運公司擔任主管二十年,97年離職希望辦點小生意,卻因遇上金融風暴而虧蝕,之後便發現難以再入職:「根本 無人請我們這個年紀的﹝卓先生年約五十歲﹞,現時僱主不再在乎你的經驗......市場上,我們工種的選擇佷少。」不是因為政府對合約條件的規定,他們這 些與資方市場勢力懸殊的工友,工作條件可能會更不堪設想。卓先生現時最擔心的是公司每年一度的競投合約:「全個行業都一樣,不知道聘用你的公司何時會失去 現時的保安合約,你便會遭遣散了。」。他希望政府規定新公司優先聘用舊公司員工,使他們不用在每年某個時候,總會擔心失業。

筆者認為,最低工資和 規管工時的一個意義,在於阻止低工資工種人工跌破最低度合理水平,減少貧苦勞工被迫長時間工作以維持家計,維護勞工的休息及自由閒暇權利和職業安 全健康。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 ( 也就是全球資本主義下的富國 ) 普 遍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並以法例規定標準工時、每週最高加班時數﹝一段時間內之平均數,如數週、數月或一年﹞及加班工資的額外比率。

香港政府,請用文明來說服我﹝借用龍應台女士的說法﹞,為什麼香港不可以有最低工資和規管工時的法例?你打算怎樣改善本港揮之不去的血汗勞工現象?


(香港獨立媒體上對本文的討論)

3月 08, 2006

我很少憤怒了...

sweat labour


...除了讀了類似下面的放屁報章社論之外:


《東方日報》 正論
傲骨未折身先死 長使孤兒淚滿襟
2006年 3月 7日 星期二

子 夜時分,人們都熟睡了,街道上幾無一人,但二十多年來,靠檢拾垃圾維生,養活了五名女兒的四十九歲婦人黃婉珍仍在辛勞工作,她每天將檢回來的紙皮放在垃圾 站,留待翌日變賣作家用。積勞成疾的她,似有不祥之兆,日前曾對女兒說:「可能我過不了五十歲生日了。」想不到一語成讖,就在這寒風凜冽之夜,她瘦弱的身 影終於在昏暗的街頭倒下,空留下對子女的懷念與無盡的哀痛!

黃婦本有一幸福家庭,但自長女出生後,其夫態度即產生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埋怨黃沒有子嗣,無以繼香燈,並動輒大發脾氣。黃為追一男丁,繼後四次懷孕,可惜均是女兒,夫婦感情每況愈下,她不但被人多次動粗,家用無幵,最後和五個女兒離開原來住所,遷往?安?居住。

黃婦這些年來,一直靠一雙手養活自己和五個女兒,幾乎一年三百六十五天都不休息,每天工作十九小時,從未出外旅遊,雖然生活如此艱苦,但她仍然堅持自食其 力,不願申領綜援。她曾對女兒們說:「做人要靠自己努力搵錢,咁先用得光彩,所以一定要努力讀書,唔好好似我咁要做粗活。」

黃婦的不幸去世,是二十一世紀香港的人間悲劇,也是近年來最感人的現實故事;黃婦之死,不但揭開了香港社會貧富懸殊的黑幕,同時,也顯現了中國人天生傲骨和自食其力、艱苦卓絕的優良品質。

很可能,黃婦之死會被福利主義分子利用作要求政府增加綜援的理由, 但相信這絕非黃婦的本意,因為她在生時一身傲骨,死後同樣不會接受嗟來之食。當然,如果增 加綜援可以避免香港發生同樣悲劇,相信香港人是絕不會吝嗇自己的所有。然而,黃婦的情況並不能代表今日綜援人士的處境。試問,今日申領綜援者,有多少人是 失去工作能力,瀕於絕境的呢?

我們每日所聽到綜援人士的悲慘處境,並非缺衣少食,過於辛勞,而是食無魚、出無車、缺外遊、少享受而已。同 樣,他們亦鮮有積勞成疾這回事,反而是有些太過空閒要靠賭錢打發日子,有些人甚至拿綜援去包二奶,所以如果藉黃婦之死去求增加綜援,那絕對是違反了她的 意願。相反,我們應該大力倡導黃婦自食其力、艱苦卓絕的精神,讓所有申領綜援人士都能堅強的站起來,脫離這並不光彩的安全網。

此外,黃婦 的悲劇根源並不在於經濟問題,而在於社會風氣的衰敗,傳統家庭觀念的破裂。所以,我們不能再依靠社工去維持一個幸福的家庭,而應該將用於社工的龐大開支, 用作?化社會,重建中國人社會父慈子孝,五代同堂的傳統,並通過各種社會?育和措施,避免離婚率增高,盡量維繫完整的家庭,這樣才是釜底抽薪,解決愈來愈 嚴重的單親家庭的不幸的辦法。

哲人已逝,風骨猶存,黃婉珍女士雖然不幸辭世,然而她的愛心和高尚品格將永存人心,特步韻詩聖杜甫︽蜀相︾一詩相贈,以慰芳魂:

「夜半空巷何所尋,刮面寒風冷森森。五女無嗣絕夫息,苦命難求觀世音。終日辛勤一雙手,廿年未改慈母心。傲骨未折身先死,長使孤兒淚滿襟!」

多少綜援兒童因為強加於身上的恥辱烙印,自卑得抬不起頭來?

多少貧苦勞工因為僱傭勞動的最高道德標準,被壓迫得透不過氣來?

無情的制度、虛偽的學者、冷血的傳媒人,還要扭曲多少的靈魂?還要摧殘多少的生命?



(香港獨立媒體上對本文的討論)

6月 02, 2005

世貿與就業:香港建造業的例子

香港政府於1997年6月,在事前並無進行任何公開諮詢的情況下,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下稱《世貿採購協定》﹞。根據這項協定,所有決策 局、政府部門以至包括機場管理局、房屋委員會、房屋署、醫院管埋局、九廣鐵路及地下鐵路的公共機構,對所有貨品及某些服務的採購,若合約的價值超過某個限 額,都會受到《世貿採購協定》的規管。換言之,政府和公共機構在進行採購時,其他《世貿採購協定》成員國的供應商所獲得的待遇,不能「低於」本地的供應商 所獲得的待遇,即符合世貿所謂「國民待遇」的原則。


《世貿採購協定》範圍廣闊

在建造服務來說,該價值約等於五千萬港元的建造工程合約。據政府效率促進組2002年的資料顯示,政府基本工程及基建保養的合約價值平均達一億四千七百萬 及四千八百萬港元,可見《世貿採購協定》的涵蓋性。除了香港外,現時加拿大、歐盟十五個國家、冰島、以色列、日本、南韓、荷蘭(阿魯巴)、挪威、新加坡、 瑞士、列支敦斯登和美國也有加入該協定。在大部份國家裡,公共機構的建造服務採購,有關合約的門檻價值也大約是五千萬港元,不過以色列的是八千五百萬港 元,日本及南韓則是一億五千萬港元。

香港建造業近年的失業問題十分嚴重,業內失業率一直高達全港整體失業率的兩倍以上。香港的建築地盤一直以聘請散工為主,工人缺乏基本的職業保障;政府近年 收縮公共房屋的政策,更對香港建造業工人的失業和開工不足問題雪上加霜。另一個社會上較少人留意到的問題,是建築工程採用預製組件對本地就業的影響。

本港建造業近年流行採用預製組件,即把部分工程的半製成品或組件預先製造,然後才搬運至最後應用的地方安裝。建造業檢討委員會曾指預製技術是高效率的建築 方法,認為可有效減少物流管理、工程監督、環境污染和物料浪費的問題,但必須以工廠生產模式才能取得規模經濟效益。這意味著採用預製組件會影響對建造業的 人力需求,因為本地建築地盤有可能會被預製工場取代成為工人的主要僱用場地,但這些工場卻不一定設於香港,而地盤對技工的需求亦會因此大幅減少。


大幅減少本地就業機會

根據經濟發展及勞工局2002年的資料,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中的預製組件大部份在內地預製而成,以混凝土用量計算約相等於建築工程中兩成的工作;於公共工務 建設採用的預製組件當中,亦約有高達75%在香港境外製造。政府承認根據地盤作業的估計,公營房屋工程採用的外牆、牆版間隔、灶台、洗滌盆、鐵閘和套裝木 門的進口預製組件,於1999年時價值高達21億元,當年就最少做成二千二百多個技工職位流失。勞工團體估計造成的影響更遠超此數。

過往不少勞工團體一直要求政府增加公共開支,加快基建和解決市民住屋需要,增加建造業工人的就業機會;更要求政府以優先促進本地工人就業為招標原則,包括 在工程建造合約中,訂明預製組件的工序應全部或有一定比例在香港進行及組件在本港進行測試。

但是香港政府認為如果這樣做,便會違反《世貿採購協定》訂明採購機關在揀選產品或服務供應商時,不得採取當地含量、技術許可、投資要求、反向貿易等鼓勵當 地發展的手段的規定,對國際貿易造成障礙,甚至有可能因此受到各國的貿易制裁。換言之,就算政府投資基建和興建公屋,認為由於《世貿採購協定》的限制,不 會在工程合約條款中規定承建商必須採用本地供應商的預製組件,大幅減少所能創造的就業機會。


鎖緊「投資的去管制化」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在較早時回應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質詢時指,由於內地的成本遠低於香港,預製組件在內地製造符合「成本效益」。而如果香港退出《世貿採 購協定》,便會影響「國際智囊組織」對香港的評級,損害香港的形象,使外國撤回對香港的承諾,令本港的供應商在外國的採購市場中受到歧視。至於把合約分 拆、使合約價低於門檻限額的做法,則更是「逃避和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可能受到「報復性貿易制裁」。結論是香港政府維持現行政策「最符合香港的利益」。

香港政府似乎不知道其他國家在門檻金額以下的採購活動,也有保留若干的國民優先政策的例子,例如美國雖然是該協定的簽署國,但美國的聯邦採購法仍然規定,在門檻金額以下的採購項目,必須購買美國國內供應商的產品。

有人形容香港一直是一個市場全方位開放的城市,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及有關的協定對香港的影響不大。姑且先勿論這對香港的描述是否符合事實,但上述例子清楚說 明,世貿部分協定的本質是把「投資的去管制化」鎖緊,把由不民主政府所作出的政策,變成﹝像是﹞無法逆轉的既成事實,意圖消除民間要求政府平衡公共利益與 貿易考慮的聲音、嚴重威脅本土自主。

12月 18, 2004

彈性僱傭關係的國際經驗

(本文載於監察全球化聯陣, 《超越「小政府、大市場」──批判新自由主義香港社運文集》,文星文化教育協會出版,2006年。﹞

本港時下一些對勞動力市場的分析,均把就業率的增加或失業率的減少視作就業問題的改善。不過,就業率等指標只是從數量上去計算福利,不能反映工作能否為工 人提供滿足感,與把經濟擴展視為社會進步的範式有同一限制。僱傭關係彈性化及相關的勞動保障問題是論者所忽略的一項重要課題。

西方工業國家普遍於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增加對勞動力市場的介入,透過法律規管解僱僱員或裁員的理據及程序,一定程度上確立了工作的權利,在很多國家裡工人代 表均有權參與企業及工廠的解僱、裁員及其他諸如關廠、合併等影響大量員工的重要決定。但自八十年代開始,解除對勞動力市場的規管成為右派大力鼓吹的思想, 指責勞工法律﹝特別是僱傭保障制度﹞過份嚴緊,是造成失業的罪魁禍首和企業發展的障礙。大量放寬僱傭保障的非全職工作,包括部份時間工作、臨時性工作、臨 時派遣工作等,被視為是吸引外資、處理失業的法門。

以臨時性工作為例,九十年代臨時性工作平均佔各國新增職位近四成。然而,臨時工人的平均工資普遍較固定僱員的為低,在芬蘭兩者相距更幾達三成。在一些國家 裡,工人享用附加福利及社會保障計劃的資格,往往以供款期或服務期作為界線,就算原則上不排斥短期合約工人,也使他們實際上受到排拒。而且,臨時性工作與 固定工作比較不但缺乏培訓機會,亦缺乏職業保障──事實上臨時合約對僱主的吸引力正在於其往往不受僱傭保障法例的規管。經濟合作組織的資料顯示有四份一臨 時工人一或兩年後成為失業工人,失業機會遠超一般固定僱員。由於臨時性工人以年青人及中學或以下低學歷者居多,他們的工作既持續地缺乏的培訓機會和發展前 景,又不斷地因合約的有限性面對失業的風險,可能墮入長期就業困難的陷阱。

又例如在部份時間工作方面,自七十年代開始各國部份時間工人佔總體就業人口的比例亦持續上升。部份時間工人的僱傭條件與全日制工人比較普遍較差,例如平均 時薪較低、職業福利較少、較少機會獲得在職培訓、並且較多機會同時是臨時工人。同時,部份時間工人以女性為主,平均佔各國部份時間就業的七成,主因是婦女 需要兼顧無酬家務勞動與有薪工作。由於在一些國家裡,工人享用附加福利及社會保障計劃的資格,往往以收入及工作時數作為界線,給付額亦與此掛勾,部份時間 工人有較大的機會得不到足夠的社會保護﹝例如退休保障﹞,加上與全日制工人比較持續地缺乏培訓機會,部份時間工作的興起未能扭轉兩性不平等的現象 。


講求彈性之餘,也要保障勞工


簡言之,雖然從僱主的角度來看,加強組織靈活運用勞動力的彈性,例如透過精簡人手、外判承包,以短期合約工作代替長期的職位等措施,便能夠在經濟循環、不 確定的經營環境和產品市場變化下減低成本;但彈性就業也意味著一票不受勞工法例、集體協議及法定社會保障制度保護的人口。部份時間工人、臨時性就業工人、 散工、家庭工人、半自僱者等非全職工人不但在工資、附帶福利及工作條件上遠較全職工人為差,與工作本身的關係更為疏離,更往往得不到任何僱傭保障和社會保 障。由於這些非全職工人以弱勢或邊緣社群為主,彈性就業使勞動力市場既有的不平等和二元區隔進一步強化。歐洲近年的一個熱門課題,便是透過法律改革尋求彈 性就業與工人保障兩者之間的平衡,並已在多國實施。

勞工法律如何回應本地僱傭彈性化

勞工法律如何回應本地僱傭彈性化

(本文載於監察全球化聯陣, 《超越「小政府、大市場」──批判新自由主義香港社運文集》,文星文化教育協會出版,2006年。﹞)

經歷了亞洲金融風暴及本地的泡沫經濟爆破後,香港的勞動力市場發生重大的變化,失業率高企固然成為社會的關注,但就業模式的轉變卻較少受傳媒重視。在所謂 「新」經濟下,「彈性組織」成為許多企業重組的指導概念。在私人部門?,許多企業紛紛透過精簡人手、外判承包、僱用短期合約工等方式,加強僱主在市場波動 的情況下隨意遣散和彈性調動人力的靈活性。在公營部門裡,亦透過公務員制度改革、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服務外判等措施,對上述的趨勢推波助瀾。同時政府 亦透過鼓吹失業人士自僱、部門聘請臨時性工人、資助企業聘請短期見習工的方式,處理高失業問題。過去強調穩定為主的僱傭制度,日漸受到講求靈活的彈性勞動 關係所衝擊。在新的僱傭關係下,在傳統以全職工作為主的「標準」或「正規」工作以外,彈性就業﹝例如兼職、臨時工等非全職工作﹞正成為就業結構的不可忽視 部份。

或許在本港非全職工作的出現並不是新鮮的事物,例如過去製衣業存在包工和家庭外工、建築地盤一直聘請散工等,但過去受到彈性經濟打擊的,以半技術產業工人 為主,但隨著經濟結構轉型、經濟衰退和前述公私部門的組織策略,非全職工作逐漸擴展至經濟的不同行業和工種,部份科層企業的中層人員都不可避免職業生涯的 斷裂,就連社會福利機構都通通改以短期合約制聘請社工。在新的管理手法之下,非全職工人發現他/她們不但享受不到全職工人的職業保障,他/她們的其他工作 條件亦可能被全面削減。

在本港,非全職工人的法定權益問題近年亦受到勞工團體的關注,例如批評《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合約」定義有法律漏洞,使兼職工人或散工享受不到福利;「假 自僱」情況的大量出現,「自僱」工人得不到僱員權益和工傷補償的法律保障等。在 2001年4月25日立法會會議中,便曾就此問題作出辯論。當時梁富華議員建議把「四一八」﹝僱傭條例內有關連續性合約的規定﹞改為「四零七二」,取消僱 員必須每個星期工作滿18小時的限制,改為以4星期的總工時為72小時來計算。李卓人議員則建議取消整個「四一八」的規定,「仿效《國際勞工公約》那樣, 按比例給予工人福利」。而各個發言支持議案的議員均批評現時僱傭條例存有法例漏洞,讓不少企業集團以「走法律罅」的方式逃避兼職工人和散工的僱員福利;非 公務員合約僱員同時不受《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僱傭條例》的監管,使這些僱員在面對勞資糾紛時孤立無援;而自從實施強積金計劃後,僱主迫令僱員轉為自僱人 士時有所聞。最後議案遭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反對,在立法會分組投票的機制下被否決。


應使非全職工人獲平等保障

正如工業化標誌著現代勞工法律的出現,新時代的工作組織自然對勞工法律有不同的要求。說到底非全職工作不應先驗地排除於僱傭標準的範圍以外,畢竟以﹝男性 ﹞全職長工/負擔家計者定義的現代僱傭關係及福利給付制度 ,應該回應就業結構的變化﹝包括婦女就業﹞,使勞工保障及社會保障更符合新型就業模式及非全職工人的需要。拒絕正視彈性勞動關係的問題並不會使其消失,反 而因沒有法律保障致其大幅擴張,反而使這些關係裡頭的青年工人、婦女勞工、長期失業人士…持續地居於邊緣化的劣勢。單是香港現時《僱傭條例》的「連續性合 約」規定便使最少三成的兼職工人得不到其他僱員享有的福利,還未包括其他法例例如《強積性公積金條例》對邊緣工人退休保障的歧視。香港社會有正當的理由去 推動勞工法例的改革,使非全職工人獲平等保障。

資歷架構的全天象觀

一種關於資本主義全球化的論調,認為不同的國家體制和政策在面對資本的全球性流動下,均無可避免地漸趨一體化,以促進國際經濟競爭力為首要任務。在這個不 能逆轉之趨勢下,人力政策遂成為一枝獨秀,國民的技能水平以至其對「終身學習」的態度,將與維持國家的經濟成長有莫大的關係。

就「如何加快提昇勞動力的技能水平」這方面來說,近年多國﹝例如英國、澳洲、南非、紐西蘭等﹞的一項主要做法,是透過成立一套全國性的資歷架構,包括能力 標準、能力評核制度及能力認證制度。香港的教育統籌局便於2002年年底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設立資歷架構,於五年內實施,日後由公帑資助的院校所設計的課 程必須符合資歷名冊的要求。根據政府的建議,資歷架構會涵蓋主流教育、職業教育及持續教育界別內中三至博士程度的學歷。架構共分為七層,各層的學歷均以通 用指標加以界定。


評核帶動教學

筆者曾在官方舉辦的諮詢會中指出,整個資歷架構的核心,是直到現在仍為人所忽略的「由評核帶動教與學」的問題。根據諮詢文件,每一學歷均有其相應學分, 「如要釐定學分,便要確定相關課程的成效標準及其組成部分。換言之,『學習成果 + 評核準則 = 成效標準』。成效標準是資歷架構的發展基石。」;更指「就一項學習經驗所得的成果必須是可以評核的」。這種對可評核性的堅持恐怕是一種過時的行為主義式執 著,認為所有可被接受的學習經驗必須是可被操縱、控制和預計、而其成果必須是可被觀察、量度和評估的。這種強調「成果」、「評核」、「表現」的觀念不但低 貶了「過程」、「學習」、「知識」本身的價值;在培訓機構產出與政府撥款掛勾的情況下,更會大大限制教與學之間的互動,使教學活動變相淪為一堆堆割裂的指 定動作,目的是使學員通過一個又一個由他者界定的、只與某個工種有關的能力標準測試。


企業支配教育


整套有關能力評核的話語的終極關注,其實就是要使教育完全從屬於工商企業的需要,也就是要讓資本家完全掌控教育的「產品」的「品質」,可以預期這勢將造成 教育的職業化及職業教育的狹窄化。猶記得當日有關教育改革的爭論中,有著名企業家就曾說:僱主是畢業生的「最終用家」,故此他們才有資格談教育目標。﹝ 《信報》,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在整個資歷架構制度的設計和推行中,使處處看到職業教育訓練由企業主導的局面。最明顯是幾個試驗性質的行業委員會﹝行業 委員會是負責釐定所屬行業各級別的學習成效的機構﹞中,已看到企業代表佔據絕大部份席位,而培訓機構及工會代表只屬少數。由於僱主一般只關注僱員的表現是 否能提高工作場所職位的產出,若這些委員會由企業主導,職業技能的界定恐怕會變得過份瑣碎,造成工作的機械化和事工化,方面管理上的層級控制,不利於工人 的職志發展。在這種脈絡下就算引入「批判性思考能力」、「溝通能力」等所謂「通識」能力,難免又只是根據「職場『良好』僱員」所需之「人格套餐」加以定 義,把評估和調控範圍擴張至語言溝通和人際互動。若是如此,對勞動/工作與社區/社會之相互關係的真正批判省察,恐怕只會隔離到職業教育以外。

猶記得根據政府於2000年的人力報告,五年內文員職位將受到辦公室自動化所威脅而萎縮,其他較低階職位包括服務工作及商店銷售人員、工藝及有關人員、機 器和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和非技術工人最常遇到的「挑戰」並不是如專業或經理級職位般「增加使用電腦及其他儀器」或「職位要求提高」,而是「人工減少」。四 年過去,香港貧富懸殊有增無減,所謂「新經濟」的「額外就業機會」及「新的技能需求」﹝及伴隨的自主感和滿足感﹞的受惠者其實只落在少數企業「核心」份子 手上,對二百多萬的一般基層工人來說,不是忍受向下的社會流動,就只能繼續在勞動條件每況愈下、缺乏職業福利和保障的次等勞動力市場劇烈處境下掙扎求存, 而政府卻不在增撥基層教育資源、規管過長工時等方面作出任何承諾。從這個角度觀之,或許諮詢文件所謂「清晰的進修途徑…自行制定進修藍圖,提升本身的技能 及終身學習」只是一個全天象觀的營造,呼籲大多數人去觀賞和模仿少數建制精英的經驗/標準,然後接受被不斷排拒和邊緣化的現實。

6月 10, 2004

抽空演繹的經濟評論──對最低工資批評的批評

這篇文章初稿五月中時曾投稿香港《蘋果日報》論壇,惜未能刊登;同一個月內該報共出現超過十一篇反對最低工資的社論或評論文章﹝後者由各大學經濟學者撰寫﹞,但未見相反意見文章。該初稿後來於五月廿九日、三十日於《明報》論壇版刊登。


經 過工會及其他民間團體多年來的爭取,及媒體對「可恥工資」個案﹝清潔工月薪低至不足二千五百元﹞的揭發後,行政長官終於宣佈向所有政府部門發出行政指 引,規定政府承辦商須以不低於統計處調查收集的薪金中位數僱用非技術工人。由於新指引並未有法律約束力,並且只局限於政府的外判服務,團體表示將繼續爭取 全港性最低工資的立法。

隨之而來的,卻是在各大報章上排山倒海般反對政府這項所謂「最低工資」的文章。例如一份暢銷報章的社論和評論文章 連日來便不斷重覆主張市場工資反映員工的 生產力,在自由市場僱主相互競爭招聘下,工人根本不可能被「剝削」,反而最低工資將使低技術工人被高技術者取代,失業率在引入最低工資後必然大幅上升云 云。

根據坊間經濟學,工資上升必然導致勞動力需求下降;因此設立最低工資,無疑推高失業率,鐵證如山。實情是否必然如此?經濟合作發展組 織於1998年發表的 就業報告,回顧各國眾多有關最低工資的就業影響的理論文獻和實證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各研究者之間「沒有一致的意見」 (註1):除非最低工資制定在「某個未有指明的」水平之上﹝相對於平均工資來說﹞,否則有關的負面影響一般都很小,甚至不少研究發現最低工資對就業有輕微 的正面影響。


標準市場模型 抽離演繹推論

那麼,最低工資會否「大幅」推高「低技術」工人 的失業率?先以論者最常提到的青年失業問題為例,英國的全國最低工資法於1999年4月1日起實施,但18 歲至24歲的年青人失業率卻由1998年第四季的12.1%持續下降至去年第四季的10.0%。學者David Card 及 Alan Krueger分析美國加州的個體資料,發現加州1988年七月提高最低工資至$4.25美金後,與其他美國州份比較,青少年的工資上升十個百分點,就業 率反而上升十二個百分點,此項研究已成為勞動經濟學的經典(註2)。

國際勞工局1998及1999年的報告分析多個與青年就業有關的因 素,包括青年人口、最低工資、總合需求等,認為最低工資與青年失業的關係未有定論,視乎 最低工資的水平、勞動市場的結構和各國的制度等,但最低工資若與總合需求比較,後者對解釋青年失業遠為重要﹝註3﹞。至於上面提過的經合組織報告,雖然依 然認為增加最低工資對青少年就業有負面影響,但同時也承認這對解釋各國巨大的青少年就業差異意義不大。

此外,根據英國低工資委員會﹝Low Pay Commission﹞本年三月發表的資料顯示,少數族裔和殘疾人士這兩個一向最飽受低工資困擾的組別,自該國最低工資實施以來,就業率均有輕微的增加。

重 溫個別的個案研究結果,不單是由於教科書式的靜態分析忽略最低工資對宏觀經濟的正面作用──例如工人的購買力改善能帶動各行業的職位增長。Card 及 Krueger研究引來學者的激烈辯論,促使更多理論模型的建構和實證研究,但對後人最大的啟發在於指出不少「自由市場」鼓吹者往往只是從抽象的公式出 發,未必經得起事實的考驗,卻不願意反省充滿局限的主流理論假定。例如該兩位學者對新澤西州、賓夕凡尼亞州及德薩斯州快餐業的研究便發現,低工資的勞動市 場往往是買家市場,僱主很大程度主導著工資的制定,適度地提高法定最低工資不但不會造成大量失業,反而可能因為工資的提高,減低企業的職位空缺與員工流 失。

這類對低工資勞動市場本質的﹝再﹞發現,與新古典經濟學派先驗地假定勞動市場必然藉由完全競爭產生「供求均衡」,可謂大相逕庭。


膜拜市場圖騰 漠視血汗勞工

上 述的研究對香港現時有關最低工資的討論有什麼意義?香港不少時下的所謂「經濟評論」,包括一些經濟學者和其他作家的通俗經濟文章,往往只是執著一個教科 書式的「標準」「自由市場」模型,便抽離地進行演繹推論,除了訴諸流行「常識」外,對具體環境的分析卻付之闕如,對現實市場中一些決定報酬而個人又不能控 制的結構性因素──特別是所擁有的權力多寡──完全忽﹝漠﹞視。

若失業是由不適當的工資水平造成,那為何近年本港低工資工種人工不斷減 少,但低學歷人士就業困難並無改善﹖近年本港的一些社會研究經已指出,九十年代香港 的勞動市場已分裂為核心與邊陲的二元化勞動市場 (註4)。「非工業化」形成的結構性失業固然打碎了前製造業勞工的飯碗,泡沫經濟爆破後的大量失業再拉拔僱主的優勢地位,政府的外判政策和資方的經營策略 又使僱傭關係愈趨彈性化,使流入服務業的低學歷工人的職業保障和工作條件每況愈下,「入職」也不再必然是「脫貧」的踏腳石。

在半隔離的低 工資勞動市場裡頭,勞資雙方權力嚴重失衡(註5),造成資方有大量壓低工人工資的空間,所謂「收入反映個人的技術水平或生產力」論遠離基層民 眾的生活經驗。立法最低工資正正是為了抗衡資方的市場優勢,減少部份無良僱主的剝削,促使所得由資本向貧苦勞工較為公正地再分配。

當然, 香港的勞工團體雖不會像部份經濟學家般跨大最低工資的就業影響,但也不是天真到以為單憑最低工資足以改變所有貧窮家庭的困境。前述的一些英國弱勢組 別在最低工資實施後就業率沒有顯著減少,除了溫和的最低工資水平刺激企業提高生產力﹝如增加對工人的培訓、工人的士氣改善等﹞能抵消增加的成本外,英國政 府亦對長期失業人士採取積極的就業措施,例如津助就業、職位保證、平等機會政策、職業培訓等。在勞資雙方權力懸殊的情況下,設法稍為減輕就業貧窮,只是政 府責無旁貸的第一步,稍後還需要其他勞工法例的改善、職位創造政策和全民性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合,才能根本地扭轉弱勢社群的不利處境。然而,若不先行立法阻 止低工資工種人工無止境下滑、不是把低薪勞工家庭推入綜援網﹝用公帑補貼私人企業僱主﹞(註 6),就是讓持續惡化的貧富差距為社會衝突埋下計時炸彈

當 全世界已有超過八十個國家確認最低工資國際公約或設立不同模式的最低工資制度的時候,難道香港人不能堅持一點點起碼的道德標準,仍要任由無形之手製造可 恥的工資水平?本港的血汗勞工的現象有增無減,我們現在是時候放下對自由放任市場圖騰的盲目膜拜,通過真正平等的社會對話開展適合香港的最低工資模式的討 論。


註:
1. OECD, 1998, Employment Outlook, OECD, Paris, p.31.
2. Card, D. and Krueger, A. B., 1995, Myth and Measurement: The New Economics of the Minimum Wag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New Jersey. Card 及 Krueger 的研究主要限制在於調查時間離法例修訂太近,不過他們的貢獻在於把「僱主的市場力量」這個備受忽略的議題重新放回最低工資的議程,下詳。
3. Ghellab, Y., 1998, "Minimum Wages and Youth Unemployment", Labour Law and Labour Relations Branch, Action Programme on Youth Unemployment, Labour Law and Labour Relations Branch,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Papers 26, Geneva; 及ILO, 1999, "Employing Youth: Promoting employment-intensive growth", Report for the Interregional Symposium on Strategies to Combat Youth Unemployment and Marginalization, 13-14 December 1999, Geneva.
4. 例如:黃洪、李劍明,2001,困局、排斥與出路:香港「邊緣勞工」質性研究,香港樂施會。
5. 有關原因包括:缺乏就業機會﹝如工廠北移、年齡歧視﹞、地域流動受阻﹝如婦女往往須兼顧家庭照顧工作﹞、資訊缺乏、搜查成本高昂、家人挨餓、工會又無權集體談判......
6. 《成報》,「基層空缺雖增人工僅三四千 低薪領綜援個案續增」,2004年6月7日,香港。

12月 28, 2000

強積金制度強化貧富不均

(本文原載《明報》, 2000-02-14。本文由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發表﹞

隨著強積金公司產品陸續推出市場,最近一再傳出不少企業的僱主趁機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僱員薪酬以圖轉嫁供款,及不再作出原有公積金計劃的供 款,意圖節省員工福利的開支等。當然,部份僱主能趁機剝削僱員,未必完全可歸咎於強積金制度,勞資雙方處於權力不對等的社會現實才是主因。不過更值得關注 的是,強制性私營公積金並不能為本港大部份人口提供國際公認的最基本退休保障水平。

現時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必須安排所有18至64歲而受僱滿60日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由僱主及僱員各按僱員入息百分之五供款,交予私營金融機構管理和投 資,後者可依法從僱員帳戶扣除行政費,僱員於65歲時一筆過支取累算權益。所以,政府實際上已透過立法保障了保險業及金融業的市場以至利潤。

可是,撇開強積金完全不能滿足現時退休人士即時的保障需要外,根據1995年4月發表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顧問報告》,以﹝扣除通脹和行政費用後﹞每 年1 %的實質回報率計算,一名僱員供款40年後,可獲得一筆約值最後月薪49倍的款項。換言之,以一個現時月入為一萬港元﹝中位工資﹞的僱員為例,假設在40 年供款期內工資增幅與通脹率互相抵銷,在其退休後的14年平均壽命當中,也只能享有每月約二千九百元﹝約中位工資三成﹞的公積金。換言之,全港一半的勞動 人口供滿四十年後,每月所拿的退休金將會比國際綜援金的水平還不如。

香港已進入結構性高失業的年代,數目龐大的工人每天面對著開工不足、失業或工種雜散化的處境;再加上大批為照顧家庭而被迫放棄受薪工作的婦女和其他處於勞 動市場邊緣位置的工友如殘疾人士,這群人口所得的公積金額將會因不能連續供款而更加減少。

況且,現時強積金法例容許僱主從其為僱員的供款部份中扣除款項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支出,若僱員在整個僱傭勞動生涯中,曾經遇上一次或多次關廠、裁員或遣散,僱員的累算權益便會因僱主扣回部份供款而嚴重受損。

而且,我們還要假設政府已填補所有監管漏洞,能有效防止如正達證券等大型私營投資欺詐案再次發生,以免小市民的畢生積蓄付諸流水;更要希望財政司長謂「金 融風暴三年發生一次」的預言錯誤,否則勢將造成大量投資於股票等高風險項目的公積金損失。

香港現時的綜援個案中有接近六成是「年老」個案,是造成所謂「綜援開支大增」現象背後的重要原因,亦反映香港普遍市民的退休保障嚴重不足。《世界人權宣 言》第1、2、22及25條均清楚聲明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而且不應受到性別、財產或其他身份的歧視。

可是,政府現時卻依靠強積金計劃作為本港退休保障的主要支柱。這類私營計劃的本質,是參與成員的得益與其薪酬水平掛勾,愈高地位的僱員愈能夠把退休前在資 源分配上的優勢延續到退休之後;相反,在勞動力市場的弱勢群體並未能從此計劃中受惠,退休時很可能只能陷於貧窮或半貧窮的狀態。強積金制度表面上論功行 賞,按照個人的工作表現、報酬和成就來分配,實際上是無視現實上低收入者的「收入」本身已帶有財富不均的性質,延續和強化了以階級、性別等作為資源分配的 準則,恐怕只會加深了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現象。

6月 06, 2000

職位錯配還是政策誤置?

─短評政府人力資源報告

(本文原載《香港經濟日報》, 2000-12-07。(編輯打標題為:「基層吊鹽水 政府是黑手」) )

政府終於於較早前公布兩份人力資源研究的主要結果,推算至五年後,專上程度以上的人力供應會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指「職位要求和工人學歷之間出現錯配的情況」、「妨礙香港逐步轉型為以知識為本的經濟體系」,認為「最重要是令低技術及教育水平的工人明白到他們必須努力不懈地提升自己的技能。」

在人力政策和社會政策的課題內,今天相信已沒有多少人滿足於新右派「減低勞動保障=解決就業問題」的簡單政治口號;特別在全球化的情境下,各地政府為了吸引跨國資本而推動的市場化政策﹝包括削減給付勞工的社會工資、解除對勞動力市場的規管等﹞,往往只是加劇了當地的貧富懸殊和環境破壞,反而摧毀社會的持續發展,未見其利,先見其害。因此,有人就認為發展整體社會競爭力應該從改進勞工的人力資本質素、提供職業教育機會開始,以創建「終身學習文化」作為消除就業問題和發展經濟的基礎。


以發展為主導的政策前提下,培訓更多專門人才以配合科技更新取替的趨勢自然無可厚非;但是以此作為處理工人的就業問題的基本策略,卻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政府既不想加強失業保障,又不願意增加對勞動力市場的介入﹝包括制訂最低工資﹞,剩下來解決工人就業問題的方法,便是強調要改善個人的就業條件,否則淪為妨礙經濟轉型的絆腳石。

諷刺的是上述其中一份報告同時指出,學歷越低的中年僱員越少機會得到企業提供培訓的機會。當每周工時超過六十小時以上者達六十萬人、而願意向低階僱員提供培訓的僱主又寥寥可數時,政府既不打算採取措施規限過長工時,更連「研究」立法規定有薪培訓假期都不願意時,基層工人能夠從長時間工作中釋放出來參與職業教育課程者相信極為有限,更遑論能於短時間內大幅提高文憑資格和晉陞機會。「妨礙香港逐步轉型」的罪魁禍首,恐怕是對低下層市民充滿壓抑性的職業結構和僱傭關係,而不是一如「個人質素論」者所言。

除了帶有道德譴責受害者的意味外,官員的言論並沒有促進社會反思以下的基本問題:什麼是知識型經濟?它是在怎樣的社會條件下構成的?有足夠合理職位分配給所有就業人士嗎?根據政府的報告,未來五年具有較佳就業前景的經理及行政人員、專業和輔助專業人員職位將佔去新增職位的八成,而從事文員、服務工作及商店銷售人員、工藝及有關人員、機器和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和非技術工人的就業人士仍達二百萬人,佔總體就業人數六成。另一方面,文員職位將受到辦公室自動化所威脅而萎縮,其他低階職位最常遇到的「挑戰」並不是如專業或經理級職位般「增加使用電腦及其他儀器」或「職位要求提高」,而是「人工減少」。可見所謂「新經濟」的「額外就業機會」﹝及伴隨的自主感和滿足感﹞的受惠者其實只落在具有職業文憑資格的建制精英手上,對仍屬大多數的一般基層工人來說,不是接受向下的社會流動,就只能繼續在勞動條件每下愈況和缺乏職業福利和保障的次等勞動力市場劇烈處境下掙扎求存。所謂「新經濟」恐怕只是過往兩極化的經濟發展格局的延續和強化而矣。

政府經常假設只要工人改善自己的職業技能,市場機制便自然能夠確保其獲得僱主聘用,然後進而改善生活環境。筆者認識的一名熟手車衣女工便因工廠北移而失業,接受辦公室助理的再培訓後卻成為清潔女工,月入只有四千多元,後來又再遇上失業,現正接受大廈看更的再培訓。這些例子對今天不少中年工友其實絕不新鮮。對這批缺乏政治力量的工人來說,「職業培訓、持續進修、終身學習」的過程恐怕將不斷循環重覆,真正意義可能是要接受在勞動力市場上被不斷排拒和邊緣化的現實,以適應對低階僱員來說企業僱傭制度越發彈散化的趨勢,而政府近年大力推動的外判化及非公營化政策和削減社會福利等措施更為這種趨勢推波助瀾。

倘若所謂知識型經濟本身就帶有不平等的性質,把就業問題歸咎於個人的可僱性的官方話語,無形中淡化勞動力場既存的區隔和二元分化。把就業政策約化為各類培訓計劃,也正好反映政府在合理職位的創造、全民社會保障等重要課題上的缺席。今天我們最需要的是踏實地回應基層工人就業處境、困難和需要的社會政策,否則,工人的主體性恐怕只會再次在經濟發展的大?述下遭淹沒。

6月 06, 1999

全球化之香港追夢迪士尼

(本文節錄至《迪士尼不是樂園》(進一步出版,1999年)的同名長文)

毫無自主的社群文化

美國一份貿易雜誌《娛樂事業》(Amusement Business)的分析說:「假如中國不是經已深深籠罩在迪士尼氛圍中,迪士尼根本不會到那邊去投資。」可見這次不是香港成功地把迪士尼吸引過來投資, 而是又一次說明跨國企業早有步署,其文化商品早已十面埋伏,香港不過是又一趟在中國大門口扮演其「買辦」角色,兼且讓迪士尼可以在本地自怨「經濟低迷」及 企盼有葯回春的時刻,趁機壓價──可謂香港在經濟全球化中隨波浮沉,亳無社群自主的經濟視野的又一明証。

以「搭便車」為宗旨﹝而非人民的生計生活,及社會和自然生態為念﹞的「經濟發展」,無非靠喫無權者的免費午餐。一方面,迪士尼夢幻特區要建在天然美境之 中,周遭不得有未經「淨化」之建築﹝故原擬在附近興建的陰澳監獄或貨櫃碼頭都要讓路﹞,只餘迪士尼一元化美學──白人中產的安穩世界中的各就各位,包括各 項無顛覆性的異國/族風情如華人之光花木蘭、印第安美少女、埃及王子等──去界定全世界人民﹝作為娛樂及其他商品﹞的消費者身份。

除了拿出歷史、文化、自然生態與孩童未經商品化過濾的夢想去作不道德的交易外,港式投入全球化亦表現為假借大企業以資本為準軸的發展模式之衝闖力,圖分一杯羹。領有特許生產迪士尼產品的港商參與在大陸剝削工人的「經濟活動」,便是一例。


有血有汗:迪士尼與第三世界勞工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及亞洲專訊研究中心較早前曾派員到大陸訪問四間生產印有迪士尼卡通人物的產品的工廠內三十名女工,其中三間為成衣廠、一間為鞋廠,分 別位於東莞、廣州及番禺,結果發現在大陸的廠商經常扣押和拖欠工人工資及津貼、強迫超時工作、不依法給予假期、違反消防條例、解僱嘗試討論工作待遇的工人 等。但在這段期間,迪士尼擁有的「美國廣播公司」股票下跌,電影產品的市場也不明朗,看來靠「主題樂園」與其招牌商品方面的產出以儘量謀利,乃其當前主要 商業策略。

就製造招牌商品而言,迪士尼在全球有超過15,000家產品供應商及無數的外判工場,為其生產玩具、成衣及鞋,這些工廠的名稱、地址及工作條件被該公司列 作「高度機密」。儘管迪士尼公司早已順應潮流,推出一套行為約章,承諾禁止產品生產商僱用童工、暴力對待和歧視工人,要求其尊重結社自由、保障工人的職業 安全健康、依法給予最低工資等,但卻被世界各地的民間組織多次揭發當中的血汗勞工情況。

根據位於紐約的「國家勞工委員會」﹝National Labour Committee﹞1996年資料顯示,當悌}士尼旗下「米奇」牌子的成衣竟由軍人政權統治下的緬甸的血汗工廠所生產,而在海地生產迪士尼成衣的製衣廠 內亦有嚴重的剝削工人事件,例如工人工資低於能滿足家庭需要的維生標準;劇烈無休的勞動強度;缺乏醫療保險、有薪病假;嘗試瞭解自己權利者均遭受解僱等。 1996年12月,在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地的勞工團體、消費者組織、宗教團體和學生組織的壓力下,迪士尼公司先宣佈其承包商已停止將產品生產外判給緬甸 工廠,然後表示派遣公司代表到海地視察其承包商在當地工廠的工人狀況。不過,關注團體認為這些只是門面工夫,要求迪士尼制定讓民間團體能參與獨立監察的制 度﹝去年9 月美國加州勞工部發現迪士尼一間在洛衫磯的成衣承包商長時期拖欠工人工資──剛好兩個月前迪士尼才派人向該廠頒發「優質狀」!﹞1997年9月,迪士尼大 型成衣承包商H.H.Cutler宣佈將生產線撤離海地及美國,轉移至勞動成本更低廉的東南亞﹝主要為中國大陸﹞,逃避民間團體的監察,估計造成兩地幾千 人失業。


「國際化城市」下之剝削/被剝削

迪士尼公司的投資策略,最能說明在資本全球自由流動的年代,企業如何動軏以轉移來追求最低環保標準和勞動條件的地區,逃避所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一方面造 成勞動者大量的失業,另方面引動各國勞動者之間成敵視對立,相互以最可恥卑微的勞動條件去競奪職位。香港人能理解到在政府、財團、政客大力迎進迪士尼之 際,本地在「國際化城市」的虛假光環照耀之下,所扮演的被剝削者與剝削者角色嗎?

(本文撰自葉蔭聰、施鵬翔統籌 (1999)《迪士尼不是樂園》,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本文是原文的節錄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