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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03, 2010

關注酸暴力

近日本港發生多宗鬧市高空投擲腐蝕性液體傷人案,造成人心惶惶。有議員便建議政府在各區大裝「天眼」高空監察系統,有規模地監控行人的一舉一動。撇開這些系統的效用﹝清晰度和盲點﹞不談,恐怕對市民的私隱權也造成很大的威脅。

向人投擲或淋潑腐蝕性液體﹝例如鏹水[強酸]﹞是一種嚴重的暴力行為。總部設於英國的「酸倖存者國際信託組織」﹝Acid Survivors Trust International﹞ 把這種行為稱作「酸暴力」(Acid Violence),施暴者的意圖似乎不是要受害人死亡,反而像是要使受害人的身體﹝特別是容貌﹞﹝終身﹞毀損。

酸暴力多發生在亞洲地區,但在世界各地都有出現,通常大部份受害者為女性。在孟加拉、印度、柬埔寨、巴基斯坦、阿富汗甚至中國等地區,潑酸的行為往往是家居暴力的一種﹝受害者包括小孩﹞;或是有人因求愛不遂而報復;或是男方不滿嫁妝;或可能只是對所謂「不守規矩」﹝如「去上學」﹞的婦女的一種懲罰 (註1)。由於執法部門緝兇不力,腐蝕性液體又隨手可得,﹝性別﹞壓迫和暴力便很容易以酸暴力的形式出現。在很多個案裡,受害人即使經過治療也永久失明、毀容和傷殘,有些更受到社會人士的歧視,需要醫療、法律、經濟和社會等多方面的支援。

事實上,在「(所謂)鏹水彈事件」 (註2)發生之前,香港一直不時發生以鏹水作為兇器的案件,根據新聞報導起因往往是一些感情或金錢糾紛,受害人身體均受到嚴重的傷害。例如去年一月,屯門一名老翁因向妻子索錢不遂,便隨手向妻子淋潑鏹水,嚴重灼傷對方臉部,其女兒阻止時亦遭殃及池魚。每次聽聞這些手段狠毒的案件,筆者都有一種慘絕人寰的感覺。

「正常使用又如何?」即使如此,對市民大眾來說,在市面輕易可買到的腐蝕性液體,本身就是一樣十分危險的用品。阿拉巴馬科學院期刊最近便刊登一篇論文,分析美國在1996年至2006年之間誤用強酸或強鹼性通渠劑導致的意外,研究人員認為雖然傷亡率不高,但所造成的後果極嚴重﹝如64%頭部受傷個案涉及眼球﹞,必須對這些腐蝕性物品的使用和儲存進行檢討 (註3)。香港間中亦發生市民誤用腐蝕性液體的意外,如把鏹水倒入淤塞的渠管,因急速發熱膨脹而出現倒灌傷及自己,或使渠管破損洞穿而外濺;甚至清潔時把鏹水加入漂白水,吸入釋出的氯氣中毒傷亡。

現時香港市民不分年齡皆可輕易在五金舖或化工原料店買到散裝鏹水﹝即濃鹽酸、硫酸或硝酸等強酸或其混合物﹞。有些店舖更沒有遵守消防處的指引,未有在包裝加上展示化學標籤及中英文警告字句。這類腐蝕性液體對人是非常危險的。它可對眼睛、耳朵、皮膚和身體其他部份瞬間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例如濃硫酸遇水產生高熱,加上是強酸性、強氧化性和脫水性,可燒毀和溶解皮膚組織﹞。威力如此強大,卻又價格廉宜、容易購買和即時可用。

可是,一般市民普遍未曾受過相關的安全訓練,未必知道這些腐蝕性液體的化學性質和危險、安全使用的方法和裝備及進行急救的必要步驟。其實,普通的家居渠管淤塞﹝食用油污及頭髮積聚﹞,有其他更安全和環保的預防和通渠方法 (嚴重淤塞應請教專業人士)。這些腐蝕性物品帶來的少許生活「便利」,與它帶來的風險比較實在不成比例。

香港現時其他消費品如食品和電器,若政府發現對市民有潛在危險,都會主動要求廠方或代理回收,為何對一般市民這樣危險的腐蝕性物品,政府卻採取雙重標準?

孟加拉在2002年時引入法例,嚴格限制腐蝕性物品的出入口、使用和廢物處理,結果酸暴力由當年的367宗大幅下降至去年的115宗,減幅近七成 (註4) 。筆者強烈建議政府馬上修例,禁止店舖售賣如鏹水這類強烈腐蝕性物品予一般消費者﹝工業用途除外,持牌人士購買前須先登記資料和購買分量﹞,違者施以重罰。如一定要售賣給普通市民,最低限度應規管這些物品的濃度上限和容器設計。

長遠來說,要杜絕酸暴力,除了依賴當局有效執法外,還必須透過文化行動使民眾意識到有關問題為害之烈,共同反對各種形式的歧視和暴力。

註釋:
1. 參考http://en.wikipedia.org/wiki/Acid_throwing#Attacks_in_South_Asia
2. 在旺角擲下的,據說是「飛魚牌」通渠水,可能是氫氧化鈉濃液之類的強鹼,未必是酸液:但必須要指出一點,若不幸被這些腐蝕性液體濺及眼睛,一樣可導致失明。
3. Ronald N. Hunsinger and Joy J. Al-Massaad (2009), “Drain cleaner accid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retrospective epidemiology study”. Journal of the Alabama Academy of Science, April 2009.
4. Acid Survivors Foundation (ASF) (2009). VOICE, Issue 20, Sep 2009, p.13. Bangladesh: ASF.

3月 31, 2006

強制空中服務員退休,乘客安全受威脅














本地空中服務員 35 - 45歲「退休」


本港幾個空中服務員工會,包括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工會、國泰航空公司空中服務員工會及港龍航空公司空勤人員協會,將於日內發起連串活動,抗議本港航空公司對空中服務員的強制性退休政策。

現時香港部份航空公司在聘用空中服務員時,雖然未必明確列出年齡上限,但據業界人士指出,一般來說若應徵者年齡超過38歲,便不會獲航空公司考慮。

在退休年齡方面,上述三間航空公司均規定空中服務員一律須於45歲退休。據聞日航更規定其豁下空中服務員必須於35歲退休。

45 歲這個退休年齡,就算以同是航空服務的崗位來說,也是偏低的,以國泰來說,本地地勤人員的退休年齡為60歲,而駕駛倉的工作人員則為55歲。據聞本港不少 航空公司以前規定的男服務員退休年齡,較女服務員的為高,但後來1997年性別歧視法例通過,這些公司竟將男服務員的退休年齡同樣降到45歲,以體現「男 女平等」。國泰總經理在回覆工會主席的信件中,便自稱國泰是一名平等機會僱主 ('an equal opportunity employer')。現時,國泰的男女服務員的退休年齡都一樣,均規定為45歲。

若與其他先進國家比較,則香港的空中服務員的退休年齡 更遠為年輕。例如加拿大的空中服務員,退休年齡為60歲;日本國內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受僱於全球多國的英航空中服務員,退休年齡為55-65歲﹝新加 坡例外,與香港情況相若﹞;而在歐美經常坐飛機的朋友都知道,在歐美受僱的空中服務員,七十歲以上的大有人在 。


技能不被重視

Olive 和 Brenda ﹝假名﹞是本港某大航空公司的空中服務員,從事該職業已接近二十年。記者會後她們對筆者說:「我們工會的大部份會員,普遍年資超過十五年,幾年之後,大家 都要面對『退休』的問題。」Olive一年半載後便45歲,對於快要「退休」,她只感到徬徨:「有好大壓力……小朋友年紀還小,怎麼辦?要我們依靠丈夫的 收入嗎?過去兩年,有七位同事先後『退休』,超過一半人還正在失業……找到工作的,最多只能在寫字樓做文職,人工小了一大截,而且我們這個年紀,老板 是不會優先錄用你的,請侍應,也要請些『後生』的」。

她們不可以轉職其他航空公司或同一行業的其他崗位嗎?Olive對我說:「其他航空 公司入職也有年齡限制;轉去其他崗位,例如地勤人員,就算有位給你,公司也會把我們的年資重頭計算,當我們是新人一樣,那我們的資歷是白費了。」 Brenda對此感到非常不滿:「我們才45歲,身體、健康『仲係好fit』,為什麼一聲不響就說要去除掉我們呢?我們過往二十年為這份工作注入的努力和 心血豈不是完全浪費了嗎?」

「很多人今天還以為FA (空中服務員) 的工作只是『斟茶遞水』,乘客這樣想不奇怪,但連老板都……其實今天我們崗位的技能要求不低,又要懂急救、識用心肺復甦機、又要曉自衛術,處理飛機上發生 的種種事件。我們對航空安全、處理人際關係的認識、應變能力.....等等,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學回來的,是經過多年的磨練累積 回來的,但是現在公司完全不承認我們的 經驗。」

「有時自己明明好生氣,都要控制住情緒,以免給客人投訴......工時又這麼長,下班時總是拖著疲累的身體,很難有時間、有心情去進修。這份工,其實有苦自己知,不是如外界想像般這麼輕鬆的。」

「對公司來說,FA是忠心的臣子,流失率很低,但卻換來甚麼?是『沒有將來』、『career中斷』、『化整為零』的結局。」

一連串聽得使人激動的控訴,除了反映經驗豐富的勞工,職志發展遭受無理中斷時所感受的憤慨和尊嚴受損外,還反映婦女職工的技能不被尊重和肯定、被迫經濟依賴的制度和深層歧視文化。



航空安全最重要

據 說,本地航空公司要求空中服務員如此早便「退休」,是因為「顧客的要求」。實情是否如此?筆者的同事黃和平最近便完成一項研究,與浸會大學學生在香港國際 機場訪問了近五百位旅客,調查被訪者選擇航空公司時所考慮的因素,及在評價一位空中服務員的質素時,會根據什麼準則,結果發現,受訪者選擇航空公司時最重 要的考慮因素,依次為航空公司的安全紀錄、空中服務員的服務質素、機票價錢、航班是否準時和機倉的舒適程度;而評價空中服務員時最重要的準則,則依次是對 航空安全、緊急及逃生設備的認識、應付緊急事故的能力、服務態度、急救知識、禮儀和空中服務經驗。任何這些因素和準則,均有超過八成的被訪者認為重要,至 於空中服務員的「年齡」,則極其量只有兩至三成被訪者認為對揀選航空公司或評價服務員時重要而已。

航空公司這樣做法,除了嚴重打擊空中服 務員的士氣和職業生涯外,其實亦可能間接對航空安全構成影響。機倉服務員工會的代表便曾對筆者說,航空安全其實才是空中服務的最重要環節,而資深空中服務 員的存在對保障航空安全極為重要。據黃和平的分析,原來現時航空公司對於空中的緊急事故,雖有一套既定的程序守則,以保障搭客安全,要求各空中服務員於受 訓時熟習此套守則;然而,若未曾經歷過對守則的實際應用,未必能於突發事件中按守則行事,而且當面對緊急事故時,經驗不足的空中服務員可能會過於緊張,而 只以本能反應應付事件。較資深的服務員由於在航空經驗中曾經歷過多次各種的事件,因此較能於事件中保持冷靜,並根據安全守則作出應用,甚至能夠負起領導其 他空中服務員的責任,讓團隊得以有效地應付事故。

另外兩位也是工作了近二十年的空中服務員接受黃訪問時便分別說:「即如果全隊人都無資深 0既,成班機都是經驗淺0既,咁肯定成班機無曬龍頭......『騰曬雞』唔知點做0既」、「好似我0既過去經驗,我地接到有個恐嚇,機上有炸彈,我地做 左咁耐 呢會以好冷靜?方法去處理個0的事情。」這些處理危機的實務工作知識,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長時間點滴累積體會而來,即使航空公司加強新入職服務員的訓練,也 未必一定能達到相同的效果。


性別歧視「借屍還魂」?

香 港雖號稱國際都市,但部份企業管理階層的觀念未能與時為進,近年零售、飲食、旅遊等服務性業行業便專以聘請較年輕的人為主,年紀稍「大」點的求職者難以問 津, 年齡歧視非常猖獗:縱使工作能力與年齡早經證明無生理上的因果關係。當然除了歧視外,這也涉及僱主對成本或管理員工等考慮。前面提到的國泰總經理在回覆工 會主席的信件中,便提到解決方案必須是「成本中立」﹝cost-neutral﹞的﹝留意空中服務員的薪酬在頂點前一般是按年資調整的﹞,也實在可圈可 點。問題是優秀的員工不是從天而降的,花了這麼多年的時間,公司如此輕易便放棄自己的「資產」,真的完全符合成本效益?

外國一些研究指 出,女性會比男性更容易被認為年齡「過『老』」,而遇到就業上的歧視,蒙受雙重傷害﹝Double jeopardy﹞﹝當然男性亦不能免於年齡主義[註]之苦﹞。在香港,這種封建思想似乎更為嚴重,航空公司作為一個傳統上以僱用女性為主的職業的僱主, 今天仍舊我行我素,對空中服務員的角色投射出種種刻板印象,不但要求員工成為無時不向顧客展現歡顏的情感勞工 (emotional labour),還要狹隘地成為顧客消費和凝視的商品和對象。香港雖有法例禁止性別歧視,卻無年齡歧視法,性別歧視正透過年齡歧視「借屍還魂」,延續社會 既有的定型和偏見。


父權意識結合資本邏輯

父權意識與資本邏輯的巧妙結合固然在此表露無遺,但正如上文指出,航空公司這種做法,卻使業界流失大量熟悉航空服務的資深人員,有可能使業界「去知識化」,甚至對旅客安全構成威脅。



(相片:三個空中服務員工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投訴航空公司政策年齡歧視。﹞



註:筆者個人認為,年齡主義──一種根據年齡把人分類、並以此準則分配權利和責任的意識形態──是非常隱蔽的現象,每個人在不同時間都可以是年齡歧視的施與者或受害者。限於篇幅,本文只能評論本地一個較為赤裸的現象。

參考資料:

Wong Wo-ping and Franklen Choi (2006). The Retirement Policy for Flight Attendants of Airlines in Hong Kong Research Report, a research undertaken by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SEPI) and submitted to Cathay Pacific Airways Flight Attendants Union, BA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Cabin Crew Association, Hong Kong Dragon Airlines Flight Attendants Association and The Hong Kong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HK: SEPI, March 2006.


(香港獨立媒體上對本文的討論)

3月 02, 2003

歧視人口的人口政策

(本文原載《明報》, 2003-03-11。)

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人口政策專責小組終於發表報告書,建議劃一外地與內地專才的入境條件、延攬資本投資者、不論數目多寡劃一子女的免稅額、向外傭僱主徵費 同時把外傭最低工資減低400元、收緊領取綜援和享用公共醫療服務的資格,使在港住滿七年者才可以申請等。

為何要制定人口政策?根據報告書,有關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要確保香港人口的「質素」能夠推動知識型經濟,以回應特首在就職演說中提出於去年內制訂一套全面人 口政策,「符合香港社會和經濟長遠發展需要,亦兼顧各方利益和家庭需要」的承諾。單從文本分析,報告書對政策背景的認定頗值得商榷,沒有解釋為何把「社會 和經濟發展」的目標單向度地界定為「知識型經濟」﹝而不是例如民主社會或開放社會等面向﹞,然後以此為香港所有居民應有的基本「素質」定位。


「人口老化」 自打咀巴

整份報告書就本港的「人口問題嚴重」的主要立論,建基於「人口老化對經濟有不良影響」這個被認為「眾所周知」的調子上,指本港出生率下降、長者人口激增、 「撫養比率」上升、社會保障、醫護服務支出大增,成為社會之沉重負擔,使撥給「生產力較高的年輕成員」的社會資源減少、本港的競爭力下降云云,總之是多番 強調各年齡組別的利益對立。可惜卻又自打咀巴,自認「香港的生育率不把在內地出生的人口計算在內,是本港生育率下降、本地人口增長放緩的因素之一」 (p.9),連對相當於香港人口增幅九成的內地新移民緩和「工作人口縮減」的影響都不作推測。整套論述在在投射出一種「老人 = 依賴者」的負面刻板定型,無視現實上年長者在市場、社區、家庭的多重角色,以至造成勞工階層在退休前後「必須依賴」綜援、而醫療支出又不斷上升的原因。這 些成因包括較其他階層欠缺退休保障、易受到職業傷病的威脅、醫療模式與醫療通脹的關係等。


狹隘經濟價值 凌駕平等權利

貫穿整份報告書便是這種純從功利主義出發、要把香港居民根據狹隘的經濟價值「分類」和「比較」,以便挑選和優待(排斥)所(不)需要人種的意識形態,甚至 連公民身份﹝citizenship﹞都要重新界定。所以,「專才」、「優才」可攜眷到港,連續住滿七年可成為永久性居民;來港炒賣股票或房地產的資本家 也享有移民資格。但在列出八成半新來港人士沒有領取綜援的同時,卻對已被入境政策弄得支離破碎的跨境低下階層家庭再添關卡,製造整戶需被分割審批社會福利 的嚴苛居港年期規定,完全無視新來港婦女正為香港的發展付出她們的廉價勞動,並且為養育香港未來的「人力資源」無聲地擔負照顧工作。在移住勞工方面,隻字 不提取消「兩星期規則」的入境限制,遭僱主剝削或虐待的外傭只能繼續啞忍、生怕遭解僱後十四天便要被遣返回國;反而向全港工資最低卻促進雙薪家庭的外傭變 相徵收高達工資一成的稅款,還要冷冷地說「她們不論留港多久都不會享有居留權」(p.25)。

筆者不反對為低學歷和低技術的基層工人提供適當條件,使其享有提升自主性、知識和通用能力的教育機會,包括立法規範最高工時、設立僱員學習假期制度、及政 府在持續教育方面更大的投資。筆者卻要反對充斥著階級/種族/年齡歧視、只為資本家利益服務的人口政策,因只會使香港這個已是極度功利的城市變得更為涼 薄。

12月 28, 2000

強積金制度強化貧富不均

(本文原載《明報》, 2000-02-14。本文由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發表﹞

隨著強積金公司產品陸續推出市場,最近一再傳出不少企業的僱主趁機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僱員薪酬以圖轉嫁供款,及不再作出原有公積金計劃的供 款,意圖節省員工福利的開支等。當然,部份僱主能趁機剝削僱員,未必完全可歸咎於強積金制度,勞資雙方處於權力不對等的社會現實才是主因。不過更值得關注 的是,強制性私營公積金並不能為本港大部份人口提供國際公認的最基本退休保障水平。

現時強積金法例規定僱主必須安排所有18至64歲而受僱滿60日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由僱主及僱員各按僱員入息百分之五供款,交予私營金融機構管理和投 資,後者可依法從僱員帳戶扣除行政費,僱員於65歲時一筆過支取累算權益。所以,政府實際上已透過立法保障了保險業及金融業的市場以至利潤。

可是,撇開強積金完全不能滿足現時退休人士即時的保障需要外,根據1995年4月發表的《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顧問報告》,以﹝扣除通脹和行政費用後﹞每 年1 %的實質回報率計算,一名僱員供款40年後,可獲得一筆約值最後月薪49倍的款項。換言之,以一個現時月入為一萬港元﹝中位工資﹞的僱員為例,假設在40 年供款期內工資增幅與通脹率互相抵銷,在其退休後的14年平均壽命當中,也只能享有每月約二千九百元﹝約中位工資三成﹞的公積金。換言之,全港一半的勞動 人口供滿四十年後,每月所拿的退休金將會比國際綜援金的水平還不如。

香港已進入結構性高失業的年代,數目龐大的工人每天面對著開工不足、失業或工種雜散化的處境;再加上大批為照顧家庭而被迫放棄受薪工作的婦女和其他處於勞 動市場邊緣位置的工友如殘疾人士,這群人口所得的公積金額將會因不能連續供款而更加減少。

況且,現時強積金法例容許僱主從其為僱員的供款部份中扣除款項以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支出,若僱員在整個僱傭勞動生涯中,曾經遇上一次或多次關廠、裁員或遣散,僱員的累算權益便會因僱主扣回部份供款而嚴重受損。

而且,我們還要假設政府已填補所有監管漏洞,能有效防止如正達證券等大型私營投資欺詐案再次發生,以免小市民的畢生積蓄付諸流水;更要希望財政司長謂「金 融風暴三年發生一次」的預言錯誤,否則勢將造成大量投資於股票等高風險項目的公積金損失。

香港現時的綜援個案中有接近六成是「年老」個案,是造成所謂「綜援開支大增」現象背後的重要原因,亦反映香港普遍市民的退休保障嚴重不足。《世界人權宣 言》第1、2、22及25條均清楚聲明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而且不應受到性別、財產或其他身份的歧視。

可是,政府現時卻依靠強積金計劃作為本港退休保障的主要支柱。這類私營計劃的本質,是參與成員的得益與其薪酬水平掛勾,愈高地位的僱員愈能夠把退休前在資 源分配上的優勢延續到退休之後;相反,在勞動力市場的弱勢群體並未能從此計劃中受惠,退休時很可能只能陷於貧窮或半貧窮的狀態。強積金制度表面上論功行 賞,按照個人的工作表現、報酬和成就來分配,實際上是無視現實上低收入者的「收入」本身已帶有財富不均的性質,延續和強化了以階級、性別等作為資源分配的 準則,恐怕只會加深了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