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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25, 2011

(聯署聲明 )支持外籍家庭傭工合法爭取申請居港權

來源

盛智文(Allan Zeman),現任香港海洋公園主席,有「蘭桂坊之父」之稱。他於2008年放棄加拿大國籍,入籍中國,領取回鄉卡和香港特區護照,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李安琪,全港首個「星之女」,小學一年級從廣州來港,居於天水圍,去年就讀中五的她以烏龍茶抑制前列腺癌細胞的影響研究,於學界比賽中得獎,並獲國際知名 業餘天文學家楊光宇推薦,由國際天文聯會批准一顆小行星命名為「李安琪星」。

「蘭桂坊之父」和「星之女」,同樣是可以被稱為「新移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當然,盛智文甚少會被稱作「新移民」),同樣為香港作出不同形式的付出和貢獻,同樣受香港人普遍接納和歡迎。既然來自加拿大的可以,來自中國的也可以,為何大部份來自東南亞的外籍傭工就不可以?


因為她們「無貢獻」?

有人說,因為外傭對港人沒有「貢獻」:她們不用納稅,賺了工錢大多寄回家鄉買屋買田,甚少留港消費。但事實上,她們真的毫無貢獻嗎?外傭為香港家庭 提供廉價家居服務,從而釋放本地女性的勞動力,使港人無需因照顧家人而影響工作,尋找更多經濟機遇。試想想,若不是她們分擔本港家庭繁重的家務,港人今天 可以如此全心外出投入工作嗎?這就是她們為港人提供無可取締的貢獻,只是那些過橋抽板的港人將之視為理所當然、視為無物。


司法覆核 挑戰不公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 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由於外傭持有的是工作簽證,而非旅行證件,所以不符合要求。但我們不禁要問,同樣是居港七年,為何持有旅行 證件的(外國)人可以申請來港定居,但持有家庭傭工工作簽證的便不可?就是因為要挑戰這法例上對外傭不公平的對待,所以便要司法覆核。就算他們司法覆核成 功,都只是與現行在港持有工作簽證的非中國藉人士同等對待,需要經過入境處審核資格,證明外傭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方可獲得居留權。絕對不是如建制派所 說,司法覆核成功的結果,就是居港滿七年的外傭將會自動獲得居留權。

至於符合審核的準則,並不如葉劉淑儀所說般簡單。如外傭於司法覆核勝訴後申請入藉,將與現今非中國藉人士申請香港永久居留權一樣,需要證明一、他是 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二、其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三、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四、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 稅。

即使是有人能符合全部所有件成功居港,也可以減輕本地人口老化以及為香港向行各業作出貢獻。除了要有能力納稅以外,他們還必須要有一定經濟條件才可以申請(及其家人)來港,令濫用社福資源的可能性變得更低。


「陸沉論」不堪一擊

至於坊間時常談及的「陸沉論」,更加是危言聳聽。 陸沉論者認為香港資源有限兼匱乏,外傭成為港人必然和本港現有居民搶飯碗、搶福利;基層草根首當其衝,香港政府及整個社會將會不勝負荷。民建聯是陸沉論的 表表者,說了一個跟1999年時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葉同樣的故事,試圖以「最差情況」(the worst scenario)嚇香港人,誇稱「若12萬5千名外傭成為港人,他們即有資格申請家庭團聚……將額外帶來12萬5千名配偶及25萬名兒童,最終香港的人 口將增加50萬人」;事實是,1999年預計的那167萬人最終沒有出現,根據統計只有約8000名港人內地子女因釋法而被遣返內地,重新等候來港。

同樣的謊話,香港人要信多少次才會醒覺?12萬5千名外傭都想成為港人嗎?都會申請家庭團聚嗎?全都要拿社會福利嗎?就算拿了又如何?外傭成為港人 後便要納稅,社會透過福利進行資源再分配,令剛成為港人的外傭可以適應本港物價高昂的生活,若努力工作(加上社會制度有所改善),更有機會脫離福利網,進 而回饋社會,這不是一個求進步的社會應鼓勵的嗎?從來只有當權者會說「香港資源有限」,若我們多加留意事實,便能夠看到真相 --政府庫房「水浸」,香港可發展居屋的土地充足……陸沉論在真實的數據而前,實在是不堪一擊。


強掩法援程序 置公眾知情權於不顧

可是,眼見選舉臨近,建制派政黨為了選舉得利,便無所不用其極去抹黑對方陣營。除了刻意曲解是次司法覆核的原意及將最壞情況無限擴大之外,更將茅頭 直指身為公民黨成員的李志喜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守則第二十一條訂明,大律師不得拒絕接收由事務律師轉介的案件的規定。貴為全港最大的政黨,身為律師的民建 聯副主席張國鈞絕對沒有不懂該條守則的理由。而李志喜大律師,是以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大律師身份處理是次案件。假如民建聯的領導層如陳曼琪、周浩鼎、陸 勁光、廖佩儀及伍景華律師收到外傭司法覆核案件的轉介時,他們又可以有拒絕受理的合理辯解麼?作為對香港有承擔的政黨,敢問有律師身份的民建聯黨領導層是 否全部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內的律師?


政客玩弄民粹 帶頭種族歧視

可惜,這個號稱「有承擔」的政黨選揀挑動民粹,刻意在外傭與本地華人之間製造矛盾。除了上述潛在目的之外,民建聯更於地區層面擺出「製造人口危 機」、「損害港人福祉」等類近口號,完全不顧為服務無數香港家庭的外傭感受。除了與該黨一向宣稱關懷少數族裔的文宣背道而馳之外,更將長期服務我們的外傭 妖魔化成損害香港及危機的責任者,對他們加以責難。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為包括「致力消除性騷擾及基於殘疾和種族的騷擾及中傷行為」。然而,身為委員會成員的民建聯會員陳曼琪律師,竟然在事件過程 中保持沉默;同為平機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更在Facebook建立誇張失實、含歧視成份的「反對外傭永久居留權關注社群」,令人質疑他們是否恰如 其分,履行族群共融的工作。

政治人物為了吸納「香港人」選票,不惜進行政治操作,牽起種族歧視情緒,破壞一直以來香港華人與外傭的和諧共處。

現時的法律觀點爭端,其實可以在香港回歸前解決。現時香港實施的入境條例,是在回歸前於深圳舉行的臨時立法會進行審議並通過。當時有女傭僱主協會提 出與今日司法覆核理由相同的法律疑慮,可惜未被當時由建制派壟斷的臨時立法會正視。形成今日需要以司法覆核解決居留權問題,作為建制派一員的民建聯實在不 能卸責。然而,該黨選擇為過去的缺失襟聲,並反稱一個與案件無關的政黨損害港人福祉,實在令人髮指。


做真正的國際大都會

工作無分貴賤,站在人權、平等的角度,外藉家庭傭工實在沒有因為工作性質不同而被歧視的理由;政府可以在行政上控制移民來港的數量和速度,甚至橫蠻 得不審批任何個案,但絕不可以剝奪外傭成為永久居民的申請權!香港國際大都會因為建制派和民族法西斯主義者的恐嚇和歧視而蒙羞,我們現在呼籲大家聯署,支 持外籍家庭傭工合法爭取申請居港權,令「國際大都會」不流於口號和表面形式,而是一個真正尊重多元和合符公義的文明社會!


6月 04, 2008

人類可有未來 ?















"Every time I see an adult on a bicycle, I no longer despair for the future of the human race.¨ - H. G. Wells

"Every time I see ______________, I no longer despair for the future of the _________." - Anonymous

(照片:六四屠城十九周年燭光晚會,香港維多利亞公園,4.8萬人參加。攝影:魚仔)


(暫別。歡迎留言。也請參觀筆者的首頁。)

3月 19, 2008

「五十年不變」


發生在西藏的事,筆者覺得很難過。

中共在西藏一直實行獨裁統治,超過五十年。

暴力,只會滋生更多暴力。

年青人,試放下大漢族沙文主義一會,切身處地想一想。




延伸閱讀
王岸然:「......因為西藏人野蠻落後,有奴隸制度,所以中國人解放西藏就是合理的。若這道理成立,西方列強入侵有奴隸制度的清朝也是合理的了。」﹝《年輕人應獨立反思西藏問題》

9月 09, 2007

工人黑名單 侵犯人權














(本文原載《明報》, 2007-09-28。)

紮鐵工潮一個月以來,多次有工人表示,懷疑部份分判商之間設有「黑名單」,工人若呈報工傷,或與資方有任何勞資糾紛,日後不再受僱。這些指控若屬實,本港的工業安全以至社會的文明發展,有嚴重的倒退,值得公眾關注。

在 古今中外工運史上,無良僱主設立黑名單,意圖阻止工人成立獨立工會、製造白色恐怖和對異議者秋後算帳,屢見不鮮。一個經典例子,發生在1906年魁北克的 白金漢市﹝Buckingham)。當時該市的麥羅倫(MacLaren)家族經營電力、房地產、造紙等產業,壟斷了整市的經濟命脈。當年7月,300多 名麥羅倫木廠工人成立工會,會員人數佔工廠工人四分之三,該廠經埋正是白金漢市市長。工會要求公司承認工會、把每天工時由11小時減至10小時,及把時薪 由12.5仙增加至15仙。

廠方馬上拒絕工會的要求,後來並解僱工會的領導層。事件拖了幾月,魁北克政府委派的調解員代表工會向廠方表 示,工會願意把加薪的要求局限於低薪工人,但資方不但堅拒參與談判,還透過報章散發謠言,指工會由外界勢力資助,又僱用渥太華的警察騷擾工人。10 月8 日,200多名工人遊行阻止工廠開工,警方瞄準兩名工會領袖開槍,造成大量傷亡;午夜時軍隊入城保護麥羅倫家族的財物。兩星期後軍隊撤出,但麥羅倫家族運 用其龐大的政治影響力,令所有工會成員被列入黑名單,全市不准錄用。這份黑名單持續幾代人時間,迫使工人離鄉別井,往市外尋找工作,直到1944年工會地 位獲確認後,禁令才被取消。

各國建造業最易發生

今 天,先進地區對工人運動的對待,應不會再如原始資本主義時期般赤裸血腥,但黑名單的做法仍被部份僱主採用,打壓手段則更為精巧。筆者翻查不同國家地區的資 料,發現黑名單的做法,在建造業可能最易發生,主因是工程的定期性質,工人又普遍以短期合約受僱,合約完結後便要另覓僱主,結果處於極度脆弱的位置。倘若市場內寡頭壟斷嚴重,勞工市場變成買家市場,則情況更為不妙。

最 近英國曼徹斯特城三名電業技工兼工運積極份子,便入稟當地的勞資審裁處,控告由電業承辦業聯合委員會(Joint Industry Board for the Electrical Contracting Industry)所代表的電業承辦商,持有一份黑名單,令他們長期不被僱用。裁判官於9月初宣判時指出:
「雖然這是可恥的事,但審裁處認為業界確有一份工人的黑名單存在,而且所有申訴人都在這黑名單上。故此,申訴人很難找到工作,審裁處亦把此點考慮在內。」
在 整個審訊過程中,值得留意是一位曾在業界擔任高職的證人的關鍵供詞。該名前任董事總經理指出,原來有顧問公司專門收集那些使部份建築公司廣受注目 (high-profile)的員工的姓名,當有其他建築公司打算直接或間接僱用新員工時,便會向該顧問公司核對應徵者的姓名是否在名單上,按查詢人頭數 量付款。該名證人估計該黑名單上的姓名達100至150個。

必須改變勞資不平等地位

設黑名單的做法是可恥的,因為它嚴重違反人權,包括工人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就業權、不受歧視權等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為文明社會所不容。早 年美國聯邦法院在一宗關於種族歧視的案件﹝Daniels v. Pipefitters Assn. v. Local Union 597, 1991﹞的判詞便認為,求職者應有權覆核有關的轉介記錄,以保證招聘政策是公平的。可見僱主拒絕聘用的權利不是絕對的,行使時應該有正當合理的理由。

回到本港,筆者當然不希望有黑名單的存在。不過,工友們言之鑿鑿,若有分判商編寫及交換黑名單屬實,可能已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屬刑事罪行。政府要防範於未然,必須從改變工人與資方的不平等關係入手,包括立法確立工會的集體談判地位、禁止不公平解僱和歧視,以及加強臨時工人的職業保障等措施。


﹝謝謝王岸然先生指出事件涉及私隱條例這點。﹞

﹝照片為筆者於8.26紥鐵工遊行時攝﹞

參考資料:
http://en.wikipedia.org/wiki/Buckingham,_Quebec
http://www.labournet.net/ukunion/0709/blacklist1.html
http://www.labournet.net/ukunion/0707/mcrelec2.html

6月 06, 2006

「六四」事件五十周年

原文

如果六四晚會還至少會舉辦三十三次,我想,我仍會繼續每年參加。

就像過去十七年一樣。

雖然覺得向獨裁政權要求「平反六四」,意義不大。

屠夫理應倒台、上斷頭台的。

但是,與整年未見的關社朋友重聚、與數以百、千、甚至萬顆沉重的心一起沉重,沒有比這更有意義的事了。

我只知道,在這片講求經濟掛帥、政治穩定的土地上,還有些做人的基本原則,是不應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