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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24, 2011

反核是要向全球生命負責

1979年3月28日,美國三哩島核電廠爐心融毀並發生泄漏。1986年4月26日,前蘇聯切爾諾貝爾核電廠發生爆炸,大量高輻射物質被噴 到大氣層中,然後飄散至大面積區域,包括蘇聯西部和歐洲,災難造成數以萬計的癌症個案,包括大批兒童和青少年。今年剛好是切爾諾貝爾核電事故的廿五周年, 可就在3月11日,日本發生9級大地震,史無前例的地震和海嘯引發福島核電廠發生大爆炸。現時日本的核洩漏危機未有解決跡象,更繼切爾諾貝爾事件成為第二 件第七級國際核事故。

鄰近香港的大亞灣核電廠,距離香港市區僅50公里 (福島核電廠距離東京約250公里),近期更被揭發數度隱瞞發生核輻射洩漏事故。日本地震引發核事故後,令港人更關心大亞灣核電廠運作,多位專家學者信誓 旦旦保證大亞灣核電廠不會重演三大災變,而港府官員則多次指日本洩漏輻射對本港無影響,本港的輻射水平正常云云。而中國環保部的核安全官員亦曾表示,中國 的核設施安全「有保障」,中國不會因為福島核危機而放棄核電發展。

最近本港一群關注核電的人士,出版了一本《反核─向生命負責》的小冊子 (本書可在 http://www.greenpartypost.net/nonukes.html 免費下載),內容主要是翻譯多個對長年關注核能問題的外國人士的訪問。書中有許多發人深省的意見,在此時此刻提供非常重要的非主流觀點,節錄如下:

福島核災隱瞞了甚麼?

廣瀨隆 (1):

「(展示反應堆的內部圖片) 這是反應堆的底部。看看它的控制桿和電線、喉管等,複雜得如森林。電視上那些偽學者,走來向大家講些簡單說明,但這些大學教授懂些甚麼,只有工程師才知道內裏真貌。 [...]

「若我是首相菅直人,我會下令像蘇聯政府曾做的----在切爾諾貝爾反應堆爆炸之時,採用「石棺」的解救方法,把整個反應堆埋葬在水泥之下,就此也 下令全部水泥公司總動員,從空中傾倒水泥。因為要準備最壞的情況發生,這是由於福島有第一核電廠的六個反應堆及第二核電廠的四個反應堆,一共十個。只要一 個情況轉至最壞(中文譯按:即核芯熔解),那麼所有工作人員就須撤退,或會全部倒下。即,假如一個第一廠的反應堆完蛋,其餘五個都來日無多。我們不知道它 們完蛋的先後次序,但肯定會全部完蛋。如那樣的事發生,第二廠四個反應堆亦會相繼完結,可能全部完結。原因是我假定那些情況下,根本沒有工作人員可以留下 來操作。我說的是最壞的情況,但機率並不低。

「我認為所有提供資訊的媒界都有錯,他們專講蠢話,如 [...] 他們只會將接受劑量與CT檢查比較,但CT檢查只照一陣就完事,與這個有何相干﹗輻射之所以被測量到,是因為有輻射物洩漏了。這些輻射物進入人體而在裏面反覆輻射,正是危險性之所在。

可能高達一百萬人死亡:掩蓋不了的切爾諾貝爾慘案

珍妮‧謝曼 (2):

「WHO [世界衛生組織] 和IAEA [國際原子能機構]於1959年達成一個協議:若沒有另一方同意,則任何一方也不能夠發表有關(核能與健康)的研究報告。協議內容至今仍沒有改變。這一情況就如叫吸血疆屍看守血庫:WHO這個負責全球健康衛生的組織,在發表報告前竟然要向IAEA交代。[...]

「我發現這次 [切爾諾貝爾核電廠] 災難遠比我想像中的嚴重。受核輻射影響的人不但死於癌症和心臟病,他們體內的每個器官,包括免疫系統、肺部、眼球晶體和皮膚,無一不受到破壞。不單止人類,每一種曾被研究過的物種,不論是魚類、樹木、雀鳥、細菌、病毒、狼、牛隻,每一個生物系統都被核輻射改變,無一倖免。

任何劑量的輻射都不安全

艾拿‧布利凡 (3) :

「[...] 在體外和在體內接觸輻射有很大分別 。如果你站在一個會接觸到輻射的地方,只要你離開,你就不會再接觸到輻射。但 如果你吃下或吸入一個輻射粒子 ,只要它仍然有放射能並留在你體內, 它就會反覆輻照你的身體 。再者, 如果你吃下或吸入了一群輻射粒子 ,它們並非平均地散佈在你體內。 它們會集中停留在一處 。身體吸入的平均總劑量也許相對低,但某處的劑量卻可以大到 足以傷害那裡的組織並導致癌症 。

正因為這樣,日本在菠菜、牛奶和其他食物(還有水)中發現輻射才那麼令人擔憂。人們一旦吃下這些食物,就會持續接觸到輻射,增加患癌的風險。

前蘇聯的切爾諾貝爾核災難後,數以十萬計的的癌症個案中,大部份是因為人們吃下受輻射感染的食物造成。

最後,不同的接觸到輻射的人,也有很不同的結果。跟成人比較,小童更易受到輻射影響。一個胎兒在子宮裡只要接觸到10毫希的輻射,出生後十五歲前患上癌症的機會就會倍增。因此 小童和孕婦食用受輻射感染的食物和水是特別危險的 。

報章聲稱福島核電站至今洩漏的總輻射量相對少。如果是這樣,對人類健康的影響也相應少。但我們不能因此說洩漏的輻射是「安全」的,因為有人是會因為洩漏的輻射而患上癌症。 更重要的是,我們現在並不知道還有多少輻射會洩漏 。

核能──污染、危險、昂貴

卡汾‧甘培斯 (4) :

「核能的每個生產步驟都會排放污染,由開採鈾礦、選礦、提煉、濃縮、反應堆使用的鈾燃料,到最後留下的輻射性核廢料。即是說,核污染是永久不滅的。譬 如說,美國內華達州的猶卡山曾被建議用來儲存核廢料,而美國環保局要求的是100萬年的監管,即是說連美國聯邦政府都承認核危害可達100萬年。但真實的 情況更壞,因為有些放射性物質,像碘-129,它的半衰期是15,700,000萬年,將這個數字再乘大約10倍可得出它的「危害持續性」,即157百萬 年;而美國環保局只承認100萬年的危害。可見核能帶來的污染問題是多麼嚴重。其實污染已從第一步的開採鈾礦開始----這些鈾礦,在美國多數是在印第安 人的土地上開發,在澳洲、歐亞大陸或西非,也是在原住民的土地上開發。
[...]
另外一項危險就是,核能去到哪裏,哪裏就可能有核子武器。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認為有四十個發展了核能的國家,都可以在短時間內利用核能技術發展核武。這在歷史上是曾經發生過的,例如1974年的印度。所以,核能的另一項危險就是核武擴散。
[...]
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容許核電廠例行地將核輻射物質排放到水裏。所有核電廠為了冷卻的需要,都建築在水邊,而且更可以順勢將輻射物質排放到河流、湖泊、海洋。
[...]
核能工業希望大家相信核電廠絕不排放溫室氣體,但實情卻相反,尤其是在核燃料鏈的起首階段,需要大量能源,其中大部分來自化石燃料。需用化石燃料的工序包 括開採、選礦、加工處理,特別是鈾濃縮的過程。在美國有兩座於1950年代設立的鈾濃縮設施,其中一座現時仍運作,它們均依賴兩座燒煤的發電廠,藉此將鈾 濃縮。燒煤產電非常污染。這兩座濃縮鈾設施所需電力為全國用電量百分之一,數十年來皆如此。此外,過程中亦排出大量損害臭氧層的氯氟碳化合物(CFC)。 因此,核電確會排放溫室氣體和損害臭氧層的化學物。 」




核電是門以萬億元計的龐大生意。自三哩島和切爾諾貝爾事件後,歐美的核電發展表面上略為收斂 (法國例外) ── 跨國核工業集團過去二十多年便一直瞄準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能源市場,近年更以應付全球暖化為藉口,要在這些缺乏民主監督的地區內大展拳腳。大亞灣的 一、二號反應堆,便是法國費米通公司(Framatome)的壓水式裝機,以及英國通用公司(General Electric)的發電機,當年便有一百多萬香港市民簽名反對大亞灣興建核電廠,惜無法扭轉黑箱決策和黑箱作業,未竟全功。現時中國政府更希望增加核能 發電的規模 (李小鵬[李鵬之子]便參與其事,主持華能電力),以無限量的國家資金支援,正在興建和計劃興建的反應堆就有240台(其中34台在廣東),勢令數以億計人口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 脅。

可是,正如上文指出,核電涉及龐大的風險、社會和環境成本 (風險不等同那個由專家「科學地計算出來」的出錯機率,而是[在實際上十分有限的運作經驗下估算出來的所謂]機率乘以可能發生的後果)。單單核電廠不斷產 生的核廢料,其毒性半衰期短則數百年長則數以(百)萬年計,其處置是個棘手的問題 (各國幾十年以來都只是將廢料不斷堆積在廠房內,部份堆埋在弱勢的原住民生活地區),成為世世代代的永久負擔。不論是核電廠意外發生時洩漏的輻射,還是平 時於生產過程中長期「合法排放」至河流、湖泊、海洋...的輻射物質,可能正在造成萬千物種不可逆轉的傷害、缺陷、基因變異和滅絕。

歸根究底是國家政權和跨國資本將短視的經濟發展和狹隘的集團利益置於永續未來之上。可是地球的土地是我們這一代的過客向她借來的,我們無權破壞她的 生態系統,留下千秋萬世的罪孽,並讓後代子孫和其他物種遭受核電災害和污染的殘害甚至滅絕。香港是資訊發達的中國地區,享有大陸人民普遍沒有的言論自由, 我們(包括環保團體)應從發展主義的意識形態中覺醒過來,盡道義責任站出來要求各國 (包括中港政府) 尊重生命和向全球負責,馬上停產停建所有核電設施,並與人民共訂節約儉樸及世界和平的方案;並向財團 (包括投資在廣東核電廠的中電) 嚴正抗議。


註:
1. 紀實文學作家,1943年出生,東京早稻田大學畢業,曾任職大型製造商技術人員。其後執筆開始寫作,作品有《在東京建核電!》、《危險的話》等訴說原子能的危險的作品,同時也展開反核能的民間活動。
2. 2011年3 月5 日,民間核能關注組織 「超越核能」(Beyond Nuclear)製作了一輯訪問節目〈切爾諾貝爾:一百萬人的災難〉(Chernobyl: A Million Casualties),受訪者珍妮‧謝曼博士(Dr. Janette Sherman)介紹了一本研究切爾諾貝爾核災難及其後遺症的新書《切爾諾貝爾----人類及環境的大災難》("Chernobyl: Consequences of the Catastrophe for People and the Environment"),並預言核災難將會在世界各地陸續發生。六日之後,日本福島核電廠意外發生了。
3. 內科醫生,也是「關注社會責任醫生協會」(Physician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http://www.psr.org/) 董事局成員
4. 在「超越核能」(www.beyondnuclear.org)工作,專門監察放射性廢料。


1月 12, 2010

反對高鐵變成支持高鐵?

政府的高鐵方案毀人家園 (e.g.菜園村),當然要反對。但若改以新界錦上路為總站,日後的發展恐怕會將新界西北地區大翻轉。

新界西北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環境修復和生態保育(和嚴
懲破壞),而不是以「已被破壞」為理由再作進一步的破壞 (美其名為「發展」、「副都市化」)。

筆者最擔心的是,任何 (由上而下)的宏大規劃藍圖,即使是說得如何漂亮的「可持續發展想像」 (e.g. XX專業聯盟的「新」高鐵「民間」方案),在行政霸權、既得利益、專業壟斷...的氛圍下,難保不會遭受扭曲,成為剝削機制的一部份 (厚道點說,是「好心做壞事」)。反對運動若不對此存疑,甚至以此作為訴求 (之一),不但非常危險,更是自我矮化。

至於增加新界居民的合理工作機會 (包括但不止於合理就業),這點筆者是贊同的,但是難道投下數以百億元計的公帑,製造出來的一樣只能是一些待遇兩極化的城市工商服務業工種?(相對來說,透過興辦就近社會服務和支援社區經濟/有機農業等去創造更多尊嚴工作機會/支持另類生活的構想,「民間」方案卻少有提及)

其實,正如陳景輝所說,不想「天天重覆生活於懨悶壟斷的商場」,筆者也不想港式大都會的發展邏輯,被複製到新界鄉郊的每寸土地上/下。

已所不欲 ,勿施於人/後代/萬物/眾生。


延伸閱讀:我們不接受高鐵環評 (筆者是聯署者之一)

9月 09, 2007

工人黑名單 侵犯人權














(本文原載《明報》, 2007-09-28。)

紮鐵工潮一個月以來,多次有工人表示,懷疑部份分判商之間設有「黑名單」,工人若呈報工傷,或與資方有任何勞資糾紛,日後不再受僱。這些指控若屬實,本港的工業安全以至社會的文明發展,有嚴重的倒退,值得公眾關注。

在 古今中外工運史上,無良僱主設立黑名單,意圖阻止工人成立獨立工會、製造白色恐怖和對異議者秋後算帳,屢見不鮮。一個經典例子,發生在1906年魁北克的 白金漢市﹝Buckingham)。當時該市的麥羅倫(MacLaren)家族經營電力、房地產、造紙等產業,壟斷了整市的經濟命脈。當年7月,300多 名麥羅倫木廠工人成立工會,會員人數佔工廠工人四分之三,該廠經埋正是白金漢市市長。工會要求公司承認工會、把每天工時由11小時減至10小時,及把時薪 由12.5仙增加至15仙。

廠方馬上拒絕工會的要求,後來並解僱工會的領導層。事件拖了幾月,魁北克政府委派的調解員代表工會向廠方表 示,工會願意把加薪的要求局限於低薪工人,但資方不但堅拒參與談判,還透過報章散發謠言,指工會由外界勢力資助,又僱用渥太華的警察騷擾工人。10 月8 日,200多名工人遊行阻止工廠開工,警方瞄準兩名工會領袖開槍,造成大量傷亡;午夜時軍隊入城保護麥羅倫家族的財物。兩星期後軍隊撤出,但麥羅倫家族運 用其龐大的政治影響力,令所有工會成員被列入黑名單,全市不准錄用。這份黑名單持續幾代人時間,迫使工人離鄉別井,往市外尋找工作,直到1944年工會地 位獲確認後,禁令才被取消。

各國建造業最易發生

今 天,先進地區對工人運動的對待,應不會再如原始資本主義時期般赤裸血腥,但黑名單的做法仍被部份僱主採用,打壓手段則更為精巧。筆者翻查不同國家地區的資 料,發現黑名單的做法,在建造業可能最易發生,主因是工程的定期性質,工人又普遍以短期合約受僱,合約完結後便要另覓僱主,結果處於極度脆弱的位置。倘若市場內寡頭壟斷嚴重,勞工市場變成買家市場,則情況更為不妙。

最 近英國曼徹斯特城三名電業技工兼工運積極份子,便入稟當地的勞資審裁處,控告由電業承辦業聯合委員會(Joint Industry Board for the Electrical Contracting Industry)所代表的電業承辦商,持有一份黑名單,令他們長期不被僱用。裁判官於9月初宣判時指出:
「雖然這是可恥的事,但審裁處認為業界確有一份工人的黑名單存在,而且所有申訴人都在這黑名單上。故此,申訴人很難找到工作,審裁處亦把此點考慮在內。」
在 整個審訊過程中,值得留意是一位曾在業界擔任高職的證人的關鍵供詞。該名前任董事總經理指出,原來有顧問公司專門收集那些使部份建築公司廣受注目 (high-profile)的員工的姓名,當有其他建築公司打算直接或間接僱用新員工時,便會向該顧問公司核對應徵者的姓名是否在名單上,按查詢人頭數 量付款。該名證人估計該黑名單上的姓名達100至150個。

必須改變勞資不平等地位

設黑名單的做法是可恥的,因為它嚴重違反人權,包括工人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就業權、不受歧視權等國際公認的基本權利,為文明社會所不容。早 年美國聯邦法院在一宗關於種族歧視的案件﹝Daniels v. Pipefitters Assn. v. Local Union 597, 1991﹞的判詞便認為,求職者應有權覆核有關的轉介記錄,以保證招聘政策是公平的。可見僱主拒絕聘用的權利不是絕對的,行使時應該有正當合理的理由。

回到本港,筆者當然不希望有黑名單的存在。不過,工友們言之鑿鑿,若有分判商編寫及交換黑名單屬實,可能已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屬刑事罪行。政府要防範於未然,必須從改變工人與資方的不平等關係入手,包括立法確立工會的集體談判地位、禁止不公平解僱和歧視,以及加強臨時工人的職業保障等措施。


﹝謝謝王岸然先生指出事件涉及私隱條例這點。﹞

﹝照片為筆者於8.26紥鐵工遊行時攝﹞

參考資料:
http://en.wikipedia.org/wiki/Buckingham,_Quebec
http://www.labournet.net/ukunion/0709/blacklist1.html
http://www.labournet.net/ukunion/0707/mcrelec2.html

8月 23, 2007

正本清源 取締層層食價的分判制度














(本文原載《明報》, 2007-08-31。)

紮鐵工潮到今天,已持續超過兩星期,工人鬥志仍然高昂。隨著傳媒廣泛的報導,事件的主要起因亦逐漸清晰:又是長期引人垢病的建造業層級分判制度作怪。


從事地基及上蓋工程的建造業工人,依受僱方式可分作兩類:「直接勞工」為由項目承建商直接及正式僱用的工人,而「間接勞工」為並非由承建商直接僱用、但為同一項目工作的工人,例如由多層分判商招募或僱用的工人、散工、 「自僱」工人等﹝註1、2﹞。在香港地盤工作的,以第二類佔絕大多數。兩者的待遇,無論在收入保障、職業安全保險、工作穩定性、強積金保障及其他勞動條件 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別。


主要承建商向發展商承投後,以價低者得外判至 工程承包商,然後是判頭,經過多個層級,最後才數到工人。層層食價的結果,導致工人實際拿到的工資,遠比承建商向統計處報稱的水平為低,以今次事件為例, 兩個數字相距竟逾四至六成。若當中有人周轉不靈或存心欺騙,則這個多層價低者得制度便變成「欠薪走佬」、「中間剝削」的溫床,過往不少勞資衝突亦是由此造成。 由工資問題引發的工潮,所造成的工程延誤和經濟損失,無從估計。


分判制度亦危害工業安全,原因是它阻礙工人有效參與職安健。真正處理前線工友的安全用品、施工程序及人手安排的不是承建商,而是工友直接從屬的判頭。就算工友明知老闆對他作出不安全的工作指示,承
商的安全主任亦可能愛莫能助。在今次紮鐵事件的報導中,便有工友指出,若呈報工傷意外和工地安全問題,不但沒有用處,反而害怕影響與判頭的關係,日報不再受僱。


在今次紮鐵工潮上,有輿論希望政府盡快「介入」,以平息「風波」。可是,若不針對造成問題根源的外判制度,只是治標不治本。筆者認為有關政策的主要目的,應是一、改善間接勞工的待遇;二、推動建造業直接僱用勞工。有關的措施包括:


改善間接僱用勞工的待遇

  • 杜絕業內拖欠薪金的問題,規定項目承建商需持有所有直接勞工及間接勞工的記錄,並需定期直接出糧給所有勞工。
  • 規定僱主採取勞工處的標準僱用合約,可防止口頭協議的追索問題。並加強對拖欠薪金、克扣工資的僱主的刑罰。
  • 檢討現時勞工法例,使法例涵蓋更多工人,改善「經濟性依賴工人」的保障。檢討現時勞工法例「4.18連續性契約」的規定,使長散工同樣獲得法定勞工權益和保障。
  • 政府研究成立中央性工傷保險計劃,保障所有建造業勞工﹝包括「自僱工人」) 及其家庭,免受工業意外的經濟打擊。
  • 強制所有分判商註冊,取消有嚴重操守問題者﹝例如長期拖欠薪金、因疏忽導致工業傷亡﹞的註冊資格。


推動直接僱用勞工

各項工程合約,應清楚列明以促進直接僱用勞工為招標的優先原則,包括:

  • 規定所有承建商及主要分判商需直接僱用一定比例的工人;
  • 除特定專門工作外,禁止分判層數多於兩層,減少無增值性的分判;

此外,政府應檢討「價低者得」的合約招標政策,公共機構在批出工程項目合約前必須考慮申請者僱用工人的條件及過往的記錄。

最後,由於工程合約的定期性質,加上近年建造業失業率仍高企﹝今年第二季數字為9.1%,多於全港數字兩倍﹞,筆者建議政府參考澳洲維多利亞省的做法,與業界成立供款式行業性冗餘基金 (redundancy fund),使工人在停工時亦能維持一定收入保障。


註釋:

1. 筆者認為,在建造業來說,「直接勞工......間接勞工」的連續度向,比較「長工」/「散工」的二分概念,更能反映政策問題的焦點及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2.
其實在地盤內,所謂「自僱工」,很多都是被迫成為假自僱者,或是經濟性依賴工人﹝economic dependent worker)﹝例如很多司機都屬此類﹞,可就是連最起碼的工傷保險也沒有。

(照片:2007年8月26日遊行,筆者攝﹞

參考資料:

Lucifer Tak-kin Siu and Franklen Kin-shing Choi (2006). Worker Participation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a study undertaken by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and submitted to th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Selina Chui-fun Ho, Franklen Kin-shing Choi, and Stephen Wing-kai Chiu (2004). Public Policies and the Use of Direct Labour in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a study undertaken by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and submitted to th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背景資料:

譚駿賢:另一個香港故事 — 由紮鐵工人來說

世貿與就業:香港建造業的例子

誰是紮鐵工?─由紮鐵工序談起


8月 21, 2007

誰是紮鐵工?──從紮鐵工序談起











根據業界的定義,紮鐵是依照建築圖則,將鋼筋﹝所謂「鐵枝」) 切割或彎曲,依照規定之間距與位置用鐵線綁扎固定,使鋼筋能正確地埋於混凝土內的一個工序。無論建造的是摩天大廈還是駕空天橋,最先必由「紮鐵工人」把鋼筋切斷、屈曲及綁紮成不同形狀和結構的花籠鋼框,成為建築物的骨幹,然後交給「釘板工人」釘製板模,再由「石屎工人」傾注入混凝土,此幾個基礎工序不斷重覆,由底逐層直至建築物的頂部。﹝此三類技工統稱「三行工人」,後來泛指所有地盤工人。﹞紮鐵不單是一個高度勞累的工種;以建造業/地產業佔香港經濟和就業的比重看來,說它是本港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職業,也不為過。

由於鋼筋動輒每條逾百公斤,正如有紮鐵工人對報章記者表示夏日炎炎高溫,鋼筋又重又尖又燙,工人極易中暑和受傷。﹝但若天氣惡劣而停工,近年因流行採用預製組件導致工作量銳減的紮鐵工人,又要進一步開工不足、手停口停。﹞事實上,紮鐵是建造業中一個最常出現工傷意外的工序紮鐵工人往往面對以下的危害﹝以下盡量依照紮鐵先後程序說明﹞:

(一) 操作/維修 剪鐵/屈鐵機 ( 所謂 「開鐵」) 時發生意外:

- 鋼筋回彈傷人﹔

- 剪鐵/屈鐵機漏電或觸電;

- 觸及剪鐵/屈鐵機的刀片和轉動部份;

- 被飛出的鐵料擊中眼部;

- 被其他人正在拉直的鋼筋打中。

(二) 搬運鐵料時,扭傷腰背;

(三) 材料運送和貯存時導致的意外:

- 運送紮鐵設備及物料的吊桿和吊索﹝例如威也、鐵鏈、鉤環等﹞斷裂,擊中工人;

- 遭由高處墮下的鐵料﹝鐵線、短鐵、鋼筋、骨架等擊中;

- 多人運送鋼筋時,鋼筋打中工人

- 遭天秤吊運中的物料打中;

- 工人於儲存材料的地方被鐵枝絆倒受傷;

- 樓面版模上擺放過量材料,工人於樓面下塌時受傷。

(四) 於施工層﹝所謂「樓面」﹞扎鐵時的意外:

- 在高空工作時墜下﹔

- 紮花籃鐵時,花籃下榻;

- 在紮鐵時,被鐵枝尖銳部份傷及手部。

(五) 使用手工具時發生意外;

(六) 使用風煤及焊機切割或接駁鐵枝發生意外;

(七) 工作場所照明、通風不足,或者濕滑,導致意外;例如工人不小心踏進出入通道的空隙。

(資料來源:職業安全健康局出版,《綠十字》雙月刊,2001年5月,第11 卷,第3 期。)


以上可見,扎鐵工序的眾多環節,均涉及許多潛在危險,易導致傷害;因此防護裝備、安全訓練、安全管理等,必不可少──在多層外判、散工制泛濫的香港建造業內,這又是最不受保證的。根據勞工處的資料顯示,在 2000年至 2004間,單單「拗鋼筋」這項工作,共造成 948 宗工業傷亡意外﹝只計算有向勞工處呈報者﹞,當中4人死亡。若如職工盟所指出,有判頭為免被大判罰款,阻止已飽受中間剝削的工人呈報工傷,真正的受傷數字可能遠高於此。


紮鐵不單要求大量的體力,還需要專門工藝技術和實際工地經驗,工人在危險性極高的環境下工作,日曬雨淋,奠定港式國際都會的基石,是真正的無名英雄。現時在港的紮鐵工人中,大部份是中年工友、亦包括更受欺壓的南亞裔人士,都是在高度富裕繁榮的城市背後,胼手胝足為香港這個「神話」,付出血汗辛勞、青春健康、甚至寶貴生命,卻得不到應有尊重和回報的低下階層人士。

(照片:2007年8月26日遊行,筆者攝。)

5月 31, 2006

巿區重建對居民生活質素的影響

本文節錄至社會經濟政策研究所 (2006) ,《巿區重建對居民生活質素的影響意見調查》。香港:社會經濟政策研究所。

是次調查的對象為曾住在灣仔、西環、莦萁灣、深水或長沙灣五個地區、並受市建局重建項目影響而需搬遷的租戶和自用業戶,目的是收集居民搬遷前後生活質素的資料,以評估市區重建對居民生活質素的影響。由於市建局拒絕向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辦事處提供因重建而搬遷的居民的完整地址或電話清冊,故此本研究採取立意抽樣的方法來選取樣本,方法是透過社會服務機構的轉介或滾雪球方式,以取得居民的聯繫方法。在重建過程中,不少住戶因搬遷而失去聯絡,部份住戶亦拒絕回應訪問員的查詢,令我們在取得足夠樣本數目上遇上極大的困難。

調查於二零零六年二月至三月間以電話調查的方式進行,以結構性問卷由受過訓練的訪問員向可接觸的住戶的戶主或戶主配偶進行訪問,每次訪問約需三十分鐘。我們最後完成了八十五份問卷,包括五十五名業戶和三十名租戶,涉及二百五十人。

[...]

調查結果要點

調查結果顯示,與未重建時的情況比較,最多住戶認為他們居住地點改善的地方依次為衛生狀況,其次是景觀、光線、開揚度、實用度和空氣質素,最少住戶認為噪音問題有所改善。

另一方面,與未重建時的情況比較,租戶與業戶對住所環境轉變的評價有顯著的分別。業戶普遍較租戶認為搬遷後住所環境的空氣質素、噪音問題、景觀、開揚度和光線較搬遷前惡劣,相反,在上述的住所環境的幾方面條件,租戶較業戶更多認為搬遷後有所改善。

調查結果顯示,搬遷後有七成九住戶面對生活開支增加的問題,包括對租戶來說租金增加及對業戶來說樓宇管理費用增加的問題,但只有一成二住戶認為,與未重建前的情況比較財政情況有所改善,卻有二成五住戶認為搬遷後的財政情況較以前差。

此外,分別有三成三和二成七住戶於搬遷後面對交通時間增加或交通費增加的問題。而亦有分別三成九、二成七和二成七的住戶認為與未重建時的情況比較,買、上班和子女上學時的步行路程較以前遠,反映重建對被訪家庭的社區生活有一定的影響。

調查結果顯示,與未重建時的情況比較,分別有五成七、五成三和四成七住戶認為他們於有需要得到現時鄰居或街坊的幫忙較以前少、得到更少的生活所需消息、甚至減少與鄰居或街坊互相打招呼。另一方面,亦有三成五住戶認為與未重建時的情況比較,他們較少能夠於有需要時,從非同住親人處得到幫忙。換言之,對不少住戶來說,市區重建對其原有的社會支持做成一定程度的衝擊。

討論

是次調查顯示,雖然市區重建局的工作,令部份住戶的居住環境有所改善,但亦有住戶認為,搬遷令他們住所環境的質素較前惡劣,其中以業戶的不滿最大。這可能反映市區重建局提供的金錢補償,不足以讓業戶購回同區內同等質素的樓宇 (本調查的業戶新住所樓齡平均為22年),覺得對提昇其居住環境質素沒有幫助,又或是反映居民對市區重建的程序有所不滿,除必須搬遷外缺乏其他有意義的選擇,分享不到市區重建的成果。

過去社會在討論市區重建的議題時,較多關注業戶/商戶的金錢賠償和租戶的安置問題。事實上,本調查顯示,就算業戶獲得金錢賠償和租戶獲得安置,也未必等於他們的居住環境必然較前改善。另一方面,就算住所狀況得到改善,居民亦未必是在市區重建下單向的受益者,因為往往要為搬遷付出一定的代價,例如社區連繫遭到削弱、經濟負擔增加、工作或上學受到阻延、習慣的生活方式和社區面貌受到影響、需要從頭適應等,這正正是是次調查所揭示的問題。

如果社區生活不純是「物質環境」的問題,還涉及社區內的社會關係和社會支持的存在、數量和質素等範疇;那麼,市區重建不應只是一個拆毀的過程,還涉及對受影響地區和居民的狀況、特點、需要和意願的理解、關注和尊重,特別需要邀請對這幾方面能提供寶貴意見的人士,從一開始便參與市區重建的規劃過程。而受重建影響的居民必是最佳人選,因為沒有人比他們更熟悉社區的情況、動力、潛質、問題和改善的方向──除非當局從來不打斷聆聽這些居民的聲音。當局理應讓舊區居民分享重建的成果,而不是容許他們淪為商業利益主導的市區重建政策下的犧牲品。

建議

就有關上述調查結果,本報告有以下建議:

1. 檢討整個市區重建的過程,確立受影響居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實施社區規劃制度,邀請受影響居民在規劃早期高度參與,實行由下而上的市區更新策略。

2. 檢討整個市區重建的目標和融資,盡力保存社區原有的文化及經濟活動和社區面貌前提,改善社區的住屋、環境、就業機會、社區設施和社會服務、滿足舊區原居民、長者、殘疾人士和單親家庭的需要。

3. 檢討相關的補償程序,向居民提供多項有意義的選擇,包括「樓換樓、鋪換鋪」、原區安置、合理的金錢賠償等,尊重居民的意願,減少居民因為搬遷而失去原有的社區網絡、遭遇環境適應和生計破壞等問題。

6月 30, 2005

論官商勾結

──寫於2005年7月1日前夕
思利治
( 2005年6月30日)

﹝廣告﹞請購買:思利治﹝2005﹞,《官商勾結》,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出版。


什麼是官商勾結?

一般理解,官商勾結是是指個別官員徇私瀆職,在制訂或推行政策時,向個別企業集團輸送利益,利用公權偏幫某些商人或財團,而這些企業集團亦可能透過種種方式回報這些官員。

可是,官商勾結更體現於政府政策和政治制度向資本傾斜,為了保障資本累積,不惜犧牲民眾的人權和需要。


香港有否官商勾結?

港英殖民統治下,行政和立法兩局一開始就全部是委任議員,成員也一向來自商界及專業界別,正是港英政權透過分配政治權力,去讓這些人更暢順地取得經濟優勢,從而鞏固其統治。可見政治與經濟的利益向來都不斷迴環輸送。

1985 年後,立法局引入小量功能組別選舉議席,時至今日,在有限的直選席位及根本上是行政主導的架構下,政治繼續為小圈子經濟利益服務。九七回歸前後,中央刻意 安排一個商人主導的政治-選舉結構,透過政治輸送經濟利益及以經濟利益換取統治的穩定,更是昭然若揭。可見官商勾結本在這樣的體制中有著最基本的保證。

回歸之後實行商人治港,特首董建華與李氏大財團千絲萬縷的關係早已為人垢病,例如數碼港無須公開招標、Tom.com創業板上市獲多項豁免等事件,更是市 民所耳熟能詳。前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一直堅持西九龍發展計劃單一招標,讓大財團壟斷西九的發展權,保障大財團長期的利潤,更使小市民認定特區政府公然地進行 「官商勾結」。

另一方面,一些以「積極不干預」、「讓市場經濟自行調節」為名的政策,由於不去糾正既有的強弱懸殊這不平等局面,讓資本家可以繼續刮取民脂民膏、為所欲 為,可能是更大範圍的「官商勾結」。事實上,一些由政權策動、表面上中立的政策、法律、基礎建設等,往往是保護及保障著某些特定的資本利益。例如:停售居 屋表面上叫尊重市場,實際卻是明益金融地產壟斷資本之托市措施;動用公帑去興建﹝破壞環境﹞ 的高速繞道,又為地產商進軍/開發某些地域/社區埋下伏線;不肯立法制定勞工的起碼工資,又不肯建立全民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大增加資本家對勞動力的操 縱;削減對公共醫療服務的財政承擔,最終得益的便是醫療保險集團。上述這些例子,在「自由經濟」的旗幟之下皆被視為理所當然,可見在香港,要解決官商勾結 的問題,首要質疑的便是「自由經濟」的意識形態,揭露它隱藏著的讓資本家予取予攜的實質,否則只是枝節刪訂而已。

回頭看香港,收縮公共房屋、領匯上市、西九發展、數碼(地產)港、以至臨立會強行通過強積金、公共醫療開路給醫保集團、工商界主導教育改革、……等事件的 深層危機,乃是在於將各種公眾需要--衣食住行--放置於一個(進一步) 私有化/財團化的體系,然後加以抹煞;又或是索性不去討論一些「發展」項目是否有需要﹝例如迪士尼主題公園提供的工作質素、造成的環境生態影響和文化侵略 就乏人問津﹞就拍板上馬。所以,就算沒有了董建華、有「法例打擊官員瀆職貪污」,公眾對於這種由世界貿易組織推波助瀾、各國政權趨之若騖的全球私有化/財 團化浪潮下的「合法」官商勾結,還是須要窮追猛打的。何況曾特首做財政司司長時向財團大幅減稅退稅﹝直接造成所謂「結構性赤字」﹞、做政務司司長時又力主 西九單一招標、不惜扭曲民意、為供養小撮人免費政治午餐的畸型港式功能組別選舉制度護航,大家還會質疑曾特首打擊「官商勾結」的「決心」嗎?


如何制止官商勾結?

上述有關官商勾結的情況,相信讀者應該可以掌握得到,並提出相應的改革要求。例如要求政府行政和立法機關由普選產生、建立讓基層市民能民主參與監察的公營 服務制度,防止金權、極權和官僚統治;制定反壟斷法、讓市民大眾重新取回被財團瓜分的經濟社會生活空間等,皆曾經有不少人提出過。

在香港,我們浸淫在單一的新自由主義、市場殺戮為本的世界觀中太久,生活成了不斷地依循既有模式:大家出賣時光、社區生活和健康(超時工作去從事所謂生 產),也出賣地球、剝削後代及弱勢社群 (去進行消費及棄置)。這種生活的劇本,則由掌權的超級財團和當地政府寫成。難怪Paul Kingsnorth在 Democracy is Dead一文中提出,當今之世,無論普選出那一個黨派、政團去執政,都難望打破人民的困局,因為不去突破基本的政經體系,及其文化附庸,自主生活根本是遙 不可及。

歸根結柢,膜拜「富裕」、「先進」﹝其實往往是剝削和浪費的同義詞﹞的圖騰,錯將以大企業為準軸的發展模式等同為社會進步,就是大家去策動、容許、或佯作 不見那鋪天蓋地的官商勾結的根源。在這種形勢下,個人或社群若果不進入或要叛離那個以財富積聚及國族富強為旗幟的「世界經濟秩序」,便會被視為「落後」及 「危險」。大家可以容忍強國為開發環境「資源」而製造戰爭,卻不讓依然享有一點自主自在生活方式的部族、群落,背向鼓吹弱肉強食的所謂「自由貿易」而有其 喘息的機會。

我們要不成為官商勾結每天去「攻打桃花源」的幫兇,為現在和未來帶來更大的損耗和苦難,就必須著著實實去認識我們現在身處之境是如何地局限。畢竟,官商勾 結都只不過是這個主流世界失去想像和希望的一個表徵罷了。重尋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真正需要,重建種種被遺忘、被壓抑、被低貶的生活/生命技能/技巧,讓幫 助、關懷、人道、負責、尊嚴的自主含意重現,不用財團及統治機制挪用去作粉飾昇平之用--這才是我們作為短暫的地球過客的一點倫理責任。

﹝思利治是一個三人小組,成員包括有機園丁、閣樓書店店員和政策研究員。﹞

6月 02, 2005

世貿與就業:香港建造業的例子

香港政府於1997年6月,在事前並無進行任何公開諮詢的情況下,簽署《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下稱《世貿採購協定》﹞。根據這項協定,所有決策 局、政府部門以至包括機場管理局、房屋委員會、房屋署、醫院管埋局、九廣鐵路及地下鐵路的公共機構,對所有貨品及某些服務的採購,若合約的價值超過某個限 額,都會受到《世貿採購協定》的規管。換言之,政府和公共機構在進行採購時,其他《世貿採購協定》成員國的供應商所獲得的待遇,不能「低於」本地的供應商 所獲得的待遇,即符合世貿所謂「國民待遇」的原則。


《世貿採購協定》範圍廣闊

在建造服務來說,該價值約等於五千萬港元的建造工程合約。據政府效率促進組2002年的資料顯示,政府基本工程及基建保養的合約價值平均達一億四千七百萬 及四千八百萬港元,可見《世貿採購協定》的涵蓋性。除了香港外,現時加拿大、歐盟十五個國家、冰島、以色列、日本、南韓、荷蘭(阿魯巴)、挪威、新加坡、 瑞士、列支敦斯登和美國也有加入該協定。在大部份國家裡,公共機構的建造服務採購,有關合約的門檻價值也大約是五千萬港元,不過以色列的是八千五百萬港 元,日本及南韓則是一億五千萬港元。

香港建造業近年的失業問題十分嚴重,業內失業率一直高達全港整體失業率的兩倍以上。香港的建築地盤一直以聘請散工為主,工人缺乏基本的職業保障;政府近年 收縮公共房屋的政策,更對香港建造業工人的失業和開工不足問題雪上加霜。另一個社會上較少人留意到的問題,是建築工程採用預製組件對本地就業的影響。

本港建造業近年流行採用預製組件,即把部分工程的半製成品或組件預先製造,然後才搬運至最後應用的地方安裝。建造業檢討委員會曾指預製技術是高效率的建築 方法,認為可有效減少物流管理、工程監督、環境污染和物料浪費的問題,但必須以工廠生產模式才能取得規模經濟效益。這意味著採用預製組件會影響對建造業的 人力需求,因為本地建築地盤有可能會被預製工場取代成為工人的主要僱用場地,但這些工場卻不一定設於香港,而地盤對技工的需求亦會因此大幅減少。


大幅減少本地就業機會

根據經濟發展及勞工局2002年的資料,房委會的建築工程中的預製組件大部份在內地預製而成,以混凝土用量計算約相等於建築工程中兩成的工作;於公共工務 建設採用的預製組件當中,亦約有高達75%在香港境外製造。政府承認根據地盤作業的估計,公營房屋工程採用的外牆、牆版間隔、灶台、洗滌盆、鐵閘和套裝木 門的進口預製組件,於1999年時價值高達21億元,當年就最少做成二千二百多個技工職位流失。勞工團體估計造成的影響更遠超此數。

過往不少勞工團體一直要求政府增加公共開支,加快基建和解決市民住屋需要,增加建造業工人的就業機會;更要求政府以優先促進本地工人就業為招標原則,包括 在工程建造合約中,訂明預製組件的工序應全部或有一定比例在香港進行及組件在本港進行測試。

但是香港政府認為如果這樣做,便會違反《世貿採購協定》訂明採購機關在揀選產品或服務供應商時,不得採取當地含量、技術許可、投資要求、反向貿易等鼓勵當 地發展的手段的規定,對國際貿易造成障礙,甚至有可能因此受到各國的貿易制裁。換言之,就算政府投資基建和興建公屋,認為由於《世貿採購協定》的限制,不 會在工程合約條款中規定承建商必須採用本地供應商的預製組件,大幅減少所能創造的就業機會。


鎖緊「投資的去管制化」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在較早時回應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質詢時指,由於內地的成本遠低於香港,預製組件在內地製造符合「成本效益」。而如果香港退出《世貿採 購協定》,便會影響「國際智囊組織」對香港的評級,損害香港的形象,使外國撤回對香港的承諾,令本港的供應商在外國的採購市場中受到歧視。至於把合約分 拆、使合約價低於門檻限額的做法,則更是「逃避和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可能受到「報復性貿易制裁」。結論是香港政府維持現行政策「最符合香港的利益」。

香港政府似乎不知道其他國家在門檻金額以下的採購活動,也有保留若干的國民優先政策的例子,例如美國雖然是該協定的簽署國,但美國的聯邦採購法仍然規定,在門檻金額以下的採購項目,必須購買美國國內供應商的產品。

有人形容香港一直是一個市場全方位開放的城市,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及有關的協定對香港的影響不大。姑且先勿論這對香港的描述是否符合事實,但上述例子清楚說 明,世貿部分協定的本質是把「投資的去管制化」鎖緊,把由不民主政府所作出的政策,變成﹝像是﹞無法逆轉的既成事實,意圖消除民間要求政府平衡公共利益與 貿易考慮的聲音、嚴重威脅本土自主。

4月 01, 2005

擴闊稅基的政治經濟學

keywords: 財政預算

(本文載於監察全球化聯陣, 《超越「小政府、大市場」──批判新自由主義香港社運文集》,文星文化教育協會出版,2006年。﹞

近年有關本港公共財政的輿論,一個甚囂塵上的議題便是「擴闊稅基」。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在最新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便表示政府會於稍後時間發表諮詢文件,徵 詢公眾對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意見;但同一時間卻又建議把遺產稅取消,每年減少達15億元的收入。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這個好像自相矛盾的做法?為何會出現 「擴闊稅基」這個議題?究竟「擴闊稅基」的目的是什麼?稅基被擴闊﹝特別是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後,對香港社會的民生有什麼影響?


財政赤字的原因

在香港,認為本港的稅基過「窄」、需要「擴闊稅基」的說法並不是甚麼新鮮的事。殖民地時代後期的財政司翟克誠(1986-1991)便在任內多次提出開徵 某種形式的消費稅﹝後稱為批發稅﹞以擴闊間接稅稅基,但因遭到各界的反對而擱置。香港雖以簡單的稅制和低稅率見稱,但若長期以此支付促進社會發展必須的龐 大資源,也實在匪夷所思。不過自1993/1994年起,政府竟然差不多每年都有大幅度的稅項寬減措施,原因是當時單靠賣地收入累積的財政儲備及其投資利 息已能負擔大部政府支出。當時雖未「發現」所謂結構性赤字的問題,但因經常收入減少﹝政府會計上不把賣地這項經常性活動的收入當作經常收入﹞,在 1995/96年開始財政司麥高樂便索性抽起要求經營帳盈餘不少於非經常開支的一半的預算準則。1998/99時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曾蔭權在亞洲金融危機的 陰影下仍預計政府收入將大幅增長,更調低薪俸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遺產稅、利得稅、股票交易印花稅等,使政府每年收入減少數以百億元。

上述種種稅項寬減措施及以賣地收益作為香港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的政策,使在泡沫經濟崩潰前,港府的非稅項收入佔稅收高達80%﹝1997/98數字,經合 組織國家的比例只佔16%﹞──當然這也反映以地產帶動經濟的港式發展模式。一旦經濟衰退、賣地收益大減﹝後來港府為托市更一度停止賣地﹞,香港這種高地 價低稅率政策便自然導至香港政府的經營帳和綜合帳均出現財政赤字的問題。賣地收入大幅回升使2004/05年度的財赤大大收窄,便正好說明此點。


提高稅收的策略

雖然政府不是今天才提出擴闊稅基的問題,但無可疑問,近年廣為本地和國際資本代言機構關注的「結構性赤字」問題顯得來勢洶洶,加添了擴闊稅基的合理性和急 切性。可是,單單經營帳出現所謂「結構性的赤字」問題,並不構成「擴闊稅基」的充份理由。根據外國的經驗,要提高稅收以融通財政赤字,最少可以包括下列幾 項做法:

一是把直接稅制改為以總入息評稅的稅制。香港一直採用分級稅制 ﹝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及遺產稅,而個人入息評稅嚴格來說不算是一種稅項,而是一種減輕納稅人負擔的申報方式選擇﹞,沒有以總入息評稅的觀念,無法向其 他各種收入徵稅,影響許多投資決定,製造大量的避稅機會,造成稅務上的不公平。若採用總入息評稅,稅制將不會對納稅人的入息有差別對待,可減少避稅和擴闊 稅網,在不提高稅率下亦能增加稅收。很多發達國家都要求納稅人將所有入息來源作綜合申報,例如在英國,納稅人申報個人入息時要同時申報以下來源的收入:就 業、存款利息、股息、合伙業務、租金、信託基金、資產增值、離岸利益、其他儲蓄和投資計劃的收入等。

二是開徵新稅項。除了政府、專業團體和國際財經機構經常提及的銷售稅外,還包括例如利息稅、股息稅、資產增值稅,對納稅人在世界各地的收入徵稅等。在貧富 不均的社會裡,財產的分佈可能比入息的分佈更遠為不平等,而且富裕人士的入息頗大部份來自資產增值。不像很多經合組織成員國,香港不向資產的增值徵稅,股 息和利息亦免稅﹝利息稅於1989年起全面廢除﹞,因此最有利於資本的累積,卻易加劇貧富差距──包括跨代的貧富差距。而就算兩人的總收入相同,但本地打 工者較有資產及有其他收入來源者要多付稅款,因此橫向的稅收公平原則亦未能達到。

三是提高現有稅項的徵稅能力,包括提高各項直接稅和間接稅的稅率、加強對職業附帶福利徵稅、削減各類免稅額和扣減額等。例如勞工團體多年以來便一直要求香 港政府引入累進利得稅制。現時薪俸稅最高邊際稅率為 20%﹝標準稅率16%﹞,公司利得稅為17.5%; 與普遍採用累進稅制的經合組織國家最高的個人及企業入息稅稅率比較﹝2001年時平均分別達43.6%和32.9%﹞仍有一段距離。除了增加利得稅稅率 外,另一個做法是增加現時薪俸稅制的累進性,例如包括減慢稅階遞增的速率、取消標準稅率及提高最高一或兩級的邊際稅率﹝最近訪港的莫理斯爵士 [Sir James A. Mirrlees, 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亦認為香港政府應提高高收入人士的薪俸稅率,反對開徵銷售稅,見《明報》2004年11月10日﹞。實施這些做法後不但能 增加對大財團和高收入人士的徵稅,更可使過去替前者承擔大量稅款的小商戶及中低層人士獲得稅務減免的機會,使稅制更符合以支付能力為根據的繳稅原則。但香 港的專業團體卻一直只主張調低薪俸稅的免稅額,以使更多月入低於中位數的打工者進入稅網,使稅務負擔下移,難道是因為不敢惹怒他們的最大客戶?


擴闊稅基的目的

七十年代的財政司夏鼎基確立了本港稅制的目標,最重要是產生足夠的稅收,跟著是中性及簡單的稅制,至於稅制的公平性則相對來說不重要,更只會在例外時才會 考慮讓稅制達至財政穩定以外的經濟或社會目標。香港政府一直依循這一保守的稅務政策。1997年前雖三次檢討稅務條例,但歷次有關的檢討委員會的檢討範圍 僅限於稅務行政、法律和技術的層面上,職權規定不能討論財政政策的問題,只能在維持低稅的前提下提出增加稅收的建議。2001年由財政司司長指示成立的 「稅基廣闊的新稅項事宜諮詢委員會」發表的諮詢文件,題目更索性把「擴闊稅基」與「改革稅制」混為一談。

可是,根據前段的分析,改革稅制顯然不等同擴闊稅基,而擴闊稅基也不是只有「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單一個途徑。把擴闊稅基等同為改革稅制,一個顯然的結 果是把稅項歸著的政治敏感課題,排除於整個稅制檢討的範圍內。說到底在現時的分級制的限制下,改良利得稅和薪俸稅的累進程度,雖然能產生大量稅款﹝也最觸 碰既得利益﹞,但沒有增加可供徵稅的活動或人頭數量,也就不算擴闊稅基。議程即然被約化為「首要為政府提供可觀的和穩定的收入」,「商品及服務稅」等一般 消費稅稅項便好像脫穎而出,起碼它重重包圍升斗小民,不像資產增值稅、遺產稅等財產稅項能﹝為有能力聘請顧問協助避稅的富裕階層﹞提供避稅機會﹝雖然不見 得英美日等國際金融中心要因此取消這些稅項﹞。不過,財政政策究竟關顧誰人的利益,恐怕經已呼之欲出。

然而,在公共財政的課題內,稅收的問題受到關注,不單是因為稅收是政府收入的最大來源。稅收不但影響資源配置,稅項最終的歸著更關乎社會各階層稅務負擔的 分佈,對所得分配有著重大的影響。因此,不能簡單地以為凡能使更多較低收入人士墮入稅網就是「平衡」、就是好的做法,這本來是個非常顯淺的道理,香港的主 流媒體竟然把官方的說法照單全收,實在使人非常失望。

把稅制檢討的議程範圍局限在如何擴闊稅基的問題上,便無須檢視整個徵稅哲學、原則及有關的財政政策,當然更無須檢討公共財政﹝包括稅制﹞在有嚴重經濟結構 失衡、貧富懸殊和環境污染的香港內所應有的角色。本港社會發展的政治禁區,又再次被扭曲的價值討論層層籠罩起來。


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社會後果

香港的貧富懸殊在這十多年間急劇惡化,較許多所謂第三世界國家還要嚴重,而稅制卻無法發揮較大的所得分配作用:直接稅採用標準稅率,對高收入人士和大企業 來說只是一種比例稅,而間接稅多年以來也一直佔總稅收近四成。由於低收入者較高收入者交出更多的收入份額去支付像商品及服務稅這些一般消費稅項﹝即所謂累 退性的問題﹞,開徵這些稅項將使本來不公平的稅制變得更為不公平,勢將造成稅務負擔向低下階層市民的巨大轉移。

雖云在不少國家裡,近年消費稅項佔稅收的比例上升,但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入息稅的稅率和累進程度一直遠高於香港,需要透過增加間接稅去彌補各項往往最有利於 富裕階層的減稅或豁免措施,故此2001年「稅基廣闊的新稅項事宜諮詢委員會」的報告書指外國「越來越倚重消費稅」的現象,也應該從這個社會脈絡去理解。 事實上在加拿大、英國、澳洲等國家,近年增加採用增值稅(Value-added Tax)的做法,在民間也引起極大的爭論,因其最終結果是導致低下階層不成比例地承擔了公共服務的成本,資源向富裕階層再分配。香港政府如果在引入商品及 服務稅前無法先向社會清楚交待整個稅制的公平性,便難以說服小市民這不是一項劫貧濟富的措施。


小結

財政預算的制定,理應提供一個機會,開放地讓社會人士討論社會發展的適當水平、社會優次的建立和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以至與此息息相關的稅務政策的哲學、 原則及策略,但香港政府在強調減少預算赤字時經常滑坡為開支面的壓縮,在論及收入面時又只重視差額的填補及財政的穩定,不談基本的稅制目標和稅務公平。既 然政府謂取消遺產稅的其中一個理由竟然可以是富裕階層的避稅活動,我們有理由擔憂,這種由上而下的所謂稅制「檢討」、「改革」,將可繼續容讓體制中最大的 得益者積累最大的資本,而一般基層市民的福利恐怕將會再次遭到犧牲。






答讀者問

問:實施累進利得稅後,大公司會否分拆成小公司避稅?

答:有實行累進利得稅的國家因應本國的累進稅架構,設計稅務法例去阻嚇這些避稅策略,例如英國的《所得及公司稅務法》訂明一間公司若有一間或以上的相聯公 司﹝相聯公司是指一間公司控制另一間公司,或同是受到控制的公司﹞,計算稅款時每間公司獲得的邊際稅項寬減(marginal tax relief) 會顯著減少。

1月 06, 1997

市區重建,誰的重建?

(本文原載《星島日報》,1997年1月6日)

近日傳媒又再報導有關市區重建的事件。 事緣政府宣佈引用收回官地條例協助土地發展公司收回旺角七街、灣仔太源街和油麻地雲南里等市區重建地區產業權。然而,從幾乎無日無之由土發、房屋協會、財 團或私人發展商所進行的舊樓/區重建計劃的數量看來,是次事件其實只是冰山一角。

舊區重建集中於市區裏較為破舊和環境惡劣的地區,區內的樓宇多屬戰前後舊樓。八十年代以前的本地市區重建計劃,無論是由房協或私人發展商所推行 的,規模都是較小的。踏入八十年代,由於經濟結構轉型和中上收入人士增加,優質市區商業樓宇和住宅的需求大幅上升,財團便希望在高漲的市區房地產市場興建 更多樓宇。又由於除了政府是最大的地主外,幾個大財團漸漸控制了香港可供發展的大部份土地,兩者的壟斷性定價(加上海內外投機者的抄賣)令市區地價和房地 產價格不斷被推高,政府和財團成為最大的受益者。因為這些原因,政府便鼓勵私人發展商重新發展舊區,並透過八七年根據法例成立、以自負營虧方式運作的土地 發展公司引入財團資本,為資本家尋覓有升值潛力的舊區,必要時配以「尚方寶劍」----收回官地條例----的行駛,「有效率」地執行促進「整體利益」的 都會計劃「神聖任務」。

市區重建製造各種問題

在此種大規模重建計劃進行的同時,也是舊區原居民惡夢的開始。小業主們或許還可以與土發/房協/私人 發展商有限度的討價還價,但租客卻往往只能被動的接受各種補償方案。這些方案又往往有太多使人不滿意的地方,例如安置單位內外的設施貧乏和規限過多、單位 離原區太遠(甚至到了新市鎮)、(「特惠」)現金津貼太少無法負擔私人樓宇的昂貴租金等,這些不足幾乎已變為公認的常識。

當然,單由私人發展商進行的市區重建是不會為租客提供任何安置的。租客只能獲得有限的法定賠償(並需要和單位內所有房東和租戶攤分),繼續在原區 另覓廉價床位/寓所,惜這類宿位又因重建致供應減少、需求增加而租金大增,也難保他/她們不會面對下一次重建的壓力,成為一個被踼來踼去的「人球」。 或者這些被踢走的租客被迫因而搬離原區,令其生活方式和社區關係一樣大受影響。那些居住於偕建單位(例如天台、閣樓和梯間等)的人士,更由於缺乏合法資 格,往往得不到任何補償。

想想住在舊區的各種租客很多時都是社會上最貧窮和最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人,他們竟在重建過程中失去住屋、原有的生活方式和尊嚴,這樣的慘 事發生在官方號稱能改善市民(誰?)生活質素的都會計劃中豈不是一個大笑話。為中上階級提供美倫美奐的優質樓宇和居住環境,但卻任由低收入人士忍受生活水 平的停留甚至倒退,這樣的「士紳化」(gentrification)所引致的住屋轉移不知算不算是種制度性歧視?

在此種情況下,原居民進行抗爭是十分自然的事。他們過去往往組織起來,向土發/房協/私人發展商爭取較合理的安置和/或賠償。社區組織者 的介入,加上傳媒(偶然間)的廣泛報導,又的確曾給予當局和發展商一定的壓力,迫使其改變各項補償條件。為了吸納反對的聲音,土發更於九三年決定資助一些 志願機構的專業社工隊向受影響居民提供各種個案工作服務,例如解釋重建程序、轉介、心理輔導、解決家庭糾紛、向土發反映居民的不滿等,從工作隊的目標評估 看來亦取得一定的成效。

居民被界定為被動客體

然而,在居民的需要逐漸被知識進一步再界定的同時,市區重建計劃由上而下的不平等權力關係卻越發得 不到輿論的應有關注。「市區重建」的「問題」和「解決方法」,竟慢慢地被建構為等同於「(妥善的)賠償和安置」,各類價值選擇(如:為誰重建?誰決定重建 後的社區內涵?應如何保護環境?)竟被壓縮為對有關所謂「公眾利益」的單一化論述的絕對崇拜。原來從一開始,受影響的居民在全個城市規劃/都會計劃/市區 重建中的身份,均被定性成是有待被馴服(勸服、制服、征服)的客體他者,其獨特性可以在「公眾利益」的名義下被淹沒和犧牲!

無論是土地發展公司條例或是城市規劃條例,均沒有清楚界定「公眾利益」一詞語,若在實踐上有關市區重建的組織又是由非民主方式產生(例如規劃委員會和土地發展公司), 便有無盡的空間讓權力/資本集團以「正當理由」去剝削舊區居民和環境。過去幾十年香港政府便是以此堂皇籍口運用「適當」暴力去清拆木屋,以便空出大量市區土地讓資本家進行工商業發展,並透過新市鎮公共房屋計劃遷移大量廉價勞動人口,及令荒蕪的土地得以升值。 自八十年代開始的市區重建計劃進行至今,「公眾利益」的迷思也不斷地被試圖掩蓋著政府和財團的官商勾結、而舊區居民非但完全被剝奪了參與重建計劃的權利,其生活質素(例如居住、就業機會和鄰舍關係)又往往下降這個事實。

從這個角度觀之,社區組織者在重建計劃的(較後階段)介入,往往眼見重建計劃已經被拍板,在無法改變現實的情況下,只能被動的與居民一起處 理被硬生生製造出來的賠償和安置問題,被迫扮演一個補鑊者的角色,無奈地協助再生產市區重建的強勢邏輯。而一些完全摒棄集體行動的(被官方認可的)個案工 作手法,更可能無意間合理化了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並把政治經濟問題還原為個人適應問題。

建立公義的重建原則

目前市區重建的最大得益者,往往是政府和財團,但各種社會成本卻集中在舊區原居民身上, 如此的利益/成本分配,並不符合公義的原則。 我們極度需耍一些道德指引,讓整個市區重建得以在民間社會的公共空間受到理性的檢視,並藉此抗衡目前的經濟霸權(包括增長主義、擴張意識等)及糾正將人和環境貶為被支配物的不道德「發展」觀。

黎安國博士曾提到,合符公義的土地使用,必須令到每一個受影響的市民,有最大參與制定有關發展大計的權利和機會;他們理應可以在選擇維持原本的生活方式之餘,也能享有因房屋、社區服務設施等的改善帶來的福利,並活在一個自然生態得到保護的環境裏。 以此原則反省觀照,目前的市區重建起碼需要進行以下的根本性改革:

一、 必須確認舊區居民有發展計劃的決定權。 市區重建的最終問責對象,必須是舊區居民, 而不是任何的資本。所以,居民的意願、需要和各種生活習慣,是任何重建計劃的最重要考慮。 因而從一開始,當局就應設立各種法定途徑, 讓居民直接參與(輔以知識、資訊、技巧、財政上等協助)與計劃有關的各種決策、執行和評估事宜。目前由各法定機構和發展商所聘請的規劃人員,往往鮮有實地調查居民的需要,只以各種專業技術部署重建細則。 此種「工具理性」的作風,除了成為一種為權力/資本集團服務的意識形態外,並不能為舊區居民謀取應有的福利。

二、當然,若任何改革不涉及政經結構的改變,「參與」只會淪為空泛的口號,甚至成為增加制度認受性的工具。政府和公共組織進行體制上的民主改革、從速檢討土地、房屋和規劃政策等, 還是常常有效的老生常談。